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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我先說說這篇文章在現行制度下的幾個問題吧 基本上就是把違憲的政黨給解散掉, 坦白說,這個制度的使用可能非常低; 法源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19條 當然疑慮之一是執政黨的內政部長怎麼可能去主動聲請執政黨違憲, 這在德國基本上不會是問題, 因為在德國的聲請權人包括聯邦眾議院、聯邦參議院、及聯邦政府在內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43條1項), 所以這篇文章認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的聲請主體不夠, 是十分合理的思維 但除了這個問題以外, 怎麼去判斷政黨的行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也是一大難題, 因為這是相當抽象的概念, 雖然大法官解釋,在釋字499號有稍微比較詳細的說明 :「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 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 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 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 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 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 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說白話一點, 就是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跟權力分立制度 是不能夠被侵犯的憲法最低原則與要求, 其他的都可以修憲變更; 但坦白說,政黨的行為要到什麼程度, 才能認為違反,其實標準不能抓的太嚴, 不然會變成對於結社自由的控制 在德國,只有使用過這套制度二次, 是針對社會主義帝國黨與德國共產黨, 他們的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 而且是在冷戰時期的1952年與1956年, 直到現在都沒再使用過, 德國共產黨也更名重新成立 基本上,在德國,是嚴格的操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違反, 必須限於這個政黨的宣傳內容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並且實際上詳細計畫的去做, 坦白說,在台灣要說構成的話, 頂多是中華統一促進黨這類的即為激進的政黨 國民黨本身形式上整個黨還是要求著這套民主、自由政體, 因為他們是實質上優勝者, 並沒有變更政體或反對的必要, 因此走政黨違憲審查相當困難 至於國家違法或違憲行為, 那是國家的事, 政黨沒有出來譴責, 不能認為政黨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同樣地,個別委員的意見也是相同 至於大法官事先全面介入審查, 一方面這過度高估司法權的能力, 二方面也過於不尊重行政與立法; 原因在於,憲政機關除了司法以外, 包括行政與立法, 我們不能直接認為他們共同制定的法律一定違憲, 因為他們也享有自己解讀憲法的權限, 畢竟憲法具備高度的抽象性 目前法律的運作思維是這樣, 法律制定之後, 因為是具有民主正當性(民意託付)的立法者所制定, 所以我們會認為合憲, 如果在個案的適用中,發現違憲疑慮, 先走一般的司法途徑救濟 (就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 我們的法官如果認為個案當中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 那可以先停止審判,去提起釋憲,等待大法官解釋作成之後, 再針對個案去審判,並保護人民; 如果我們的法院一路都認為沒有違憲疑慮,人民敗訴到底, 那在判決確定之後,依照這篇文章所講的第5條的規定去提起釋憲 畢竟一套抽象的法律,適用在森羅萬象的生活事實中, 妳我其實也不知道到底會不會違憲, 因為我們的普通法院的法官可以透過解釋的方式, 把一部接近違憲的法律, 嚴格解釋到適用在具體個案的時候,接近合憲, 所以這其實相當難說 其實對於個別委員違反民主法治的發言, 在德國,可以透過他們憲法(他們叫做基本法)第18條, 去限制這類言論自由的行使; 如果有公務員不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透過基本法33條,能夠構成解聘的事由, 因此尊重跟捍衛憲法所樹立的自由與民主, 其實是國民與公務員的責任, 這也是二戰後,德國基本法最大的特色,相較於威瑪憲法來說。 ------ 我不會上色也不會排版>< 請見諒 以上是我拿原文詢問我律師朋友所得到的答覆~ 感謝大家看完XD 這陣子真的睡不好又很焦慮 上課也無法專心.... 八月就要出國了 能做的只有盡力轉發文章讓大家覺醒 然後多上八卦版跟公民覺醒版取暖哈 台灣加油!先從割闌尾開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4.3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9304587.A.074.html
may78529:主場副場裁判場地都是我們的人 05/05 23:44
※ 編輯: ChenYi84 (140.112.224.37), 05/05/2014 23:45:12
DRIariel:在收集資料的過程 發現有很多小擋其實都有26的影子.. 05/05 23:44
wolfpeter:good!! 05/05 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