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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LPWuQbC ] 作者: david190 (david)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貽笑國際的支付命令修法 時間: Thu May 28 02:33:59 2015 ※ 引述《rahim03 (隨風而去)》之銘言: : : 作者:吳從周(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 : 2015年5月25日各大報載立法院通過支付命令修法廢除我國施行近八十年而本 : : 無疑問的「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制度。筆者除了深感震驚與訝異外,對於修 : : 法的諸多理由,認為有必要借貴報一隅,予以澄清疑義。第一、嚴重誤解德日 : : 法制。我國支付命令仿自德、日立法例,法律學者沒有任何異議,而德國民事 : : 訴訟法施行一百年多來,一直都規定著支付命令由司法事務官透過兩階段審查 : : 後,即「具有既判力與執行力」(參見代表性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HZ 101 : : , 380= NJW1987, 3259宣示之見解),也就是:債權人1976年的大修法之後也仍 : : 然維持,並且在採取更寬鬆的審查制度後賦予既判力。雖然日本法上有學說主 : : 張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但日本法的現行條文文字與其近百年來規定一樣,仍 : : 然與我國相同,明白寫著「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實務與學說對 : : 於要否解為無既判力,仍有爭議。乃修法理由中竟然開宗明義寫著:參酌德國 : : 及日本之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如此嚴重誤導國人之立法知識與立法品質 : :,豈不貽笑國際。 : 司法院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第七一三次會議記錄 : 邱委員聯恭: :「...,而日本法此次修正後,由條文中雖無法看出有何區別,其規定為與判決有 : 同一效力,但日本同時修正了民事執行法,已正面認為其僅具有執行力,條文仍規 : 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係顧慮到修改後會發生和解、調解效力等解釋的困擾, : 故其條文未做任何修正」 : 白話:日本在1998年修法後,確定的支付命令實質上沒有既判力了。 : 何苦避重就輕,只講民事訴訟法百年文字沒變,卻不講日本在不同考量下 : 直接在執行法上修法的變革??? : [中間恕刪] : 至於德國法制,白話簡單說就是他們是兩階段 : 第一階段支付命令(他們稱為督促決定)確定後沒有既判力 : 只能跟法院聲請執行決定,債務人在這階段仍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 (台灣的支付命令在20天後已經幾乎完全沒救) : 到第二階段,債權人拿上面的執行決定去執行財產 : 債務人還是經過一定時間都不申訴救濟,這時才有確定力 : 所以以督促程序(台灣的支付命令)來說 : 德國某種程度說只有執行力沒確定力也沒錯吧 ◎ 沈冠伶 2014-01-21 06:00 自由時報 日前報載一名婦人因多次被詐騙集團以法院、檢察署之假公文先後騙走數百萬, 嗣後對於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置之不理,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結果「支 付命令」因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詐騙集團進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 案例促使吾人應重新思考,現行支付命令制度雖有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優點, 但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是否仍有不足之處? 德國亦有類似於我國之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但支付命令之效力於債務人 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僅使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執行裁定,如債權人未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六個月內聲請執行裁定,則支付命令將自動失效;而執行裁定之效 力亦僅相當於得為假執行之缺席判決,仍不具有既判力。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 序上再對於執行裁定提出異議,而轉換為訴訟程序,以進行言詞辯論之審理,保 障訴訟權。 相形之下,我國法上只要債務人未於受送達後20日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 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此效力依向來實務見解不僅有執行力,還包含既 判力,此使得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不得再循訴訟途徑予以爭執,恐過於側重於 債權人之保障,對於債務人之程序保障顯有不足之處。雖然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 訟法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有再審之事由時,得提起再審之訴,。但最高法院 61年台抗字第 407 號民事判例認為,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 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 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此見解迄今一直為下級審法院所援用,而使得 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廢棄原裁定之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更可凸顯,一方面承認支 付命令有既判力而以再審之訴作為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卻又認為未經實質審理而 不構成再審事由之自相矛盾。債務人僅因為一次未提出異議,就系爭法律關係就 喪失循訴訟途徑爭執之機會,如此之「失權」(訴訟權及財產權),未免過於嚴 苛,實屬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當務之急,除重新立法建構外,法院更應為合憲性解釋,所謂之支付命令有與判 決同一效力,僅指執行力,不應包含既判力。如此一來,債權人雖可執支付命令 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則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至於停 止執行之聲請是否要命債務人供擔保及其數額,則由法院視必要情形定之適當之 金額,始能平衡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並避免被惡意之債權人濫用。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民事訴訟法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訪問學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1.226.1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2751642.A.94C.html
vvus: 為啥法律系的排版都… 05/28 02:40
未曾讀過
andyab: 邱派跟非邱派又要開戰了 05/28 02:57
bundestag: 討厭邱派 煩死了同一個概念要切割和換名詞幾次啦 05/28 02:59
對照上面前後文 我們二十天沒回應就有判力的階段等同於德國的第一階段的部分 結果吳從周把第二階段也給包進來 德國第二階段有進入訟訴程序進行言詞辯論之審理保障訴訟權 請問台灣進入訴訟程序保障訴訟權嗎 到底誰在切割換名詞? ※ 編輯: david190 (124.11.226.155), 05/28/2015 03:46:31
rahim03: 這跟邱派非邱派無關啊 我所引的民訴研討會 還有實務界的 05/28 12:37
rahim03: 最高法院前院長林明德 王甲乙 難道這兩人也是邱派? 05/28 12:37
rahim03: 我想陳述的重點是 人家日本沒既判力也用的好好的 哪來貽 05/28 12:38
rahim03: 笑國際???? 德國有兩階段程序保障 最後的最後才產生 05/28 12:38
rahim03: 實質確定力 這跟我們支付命令20天 效力之強 差距可大的 05/28 12:3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david190 (124.11.228.89), 05/28/2015 14:53:15
yudi1991: 05/29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