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fferp (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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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兩名港媒體人因經營"非法出版物"深圳被捕
時間Sun Jun 1 18:06:18 2014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http://goo.gl/LpcDT7
昨天(5月30日)晚間,深圳警方低調通過微博宣布,“查獲一宗涉嫌經營非法出版物案
件”,兩人被捕。據本台證實,被捕者係資深香港時政記者呙中校、王建民。呙中校、王
建民,均為前《亞洲周刊》記者,離職後,聯手在香港辦《新維月刊》、《臉譜》等時政
類刊物。
這條微博說,“5月30日,根據群眾舉報,深圳市公安局查獲一宗涉嫌經營非法出版物案
件,抓獲涉嫌經營非法出版物的王某某、呙某某等幾名犯罪嫌疑人(均為香港人)。目前
,警方已依法對王某某、呙某某等人採取強制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呙中校1975年出生,湖北石首人,畢業於武漢大學,在深圳工作多年,
2002年11月以“我為伊狂”的網名在互聯網上發表萬字長文《深圳,你被誰拋棄》,引起
廣泛討論,2004年底,呙中校作為內地專才獲邀往香港擔任《亞洲周刊》編輯。
目前,呙中校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證件,而王健民據說則持有美國護照。新維資訊網和《新
維月刊》以及《臉譜》雜誌均在香港註冊發行,主要報導中國大陸的政治新聞,報導風格
頗為聳動。
有說法是,王健民是上述兩本雜誌的主要投資人,這兩本雜誌編輯製作均在兩人實際居住
的深圳,因深圳印刷成本較為低廉。有可能在深圳印製完畢後,運往環境較為寬鬆的香港
販售,主要銷售對象則是在香港遊玩的,對政治秘聞有興趣的大陸遊客。
2012年,《新維月刊》曾獨家報導,所謂“最近查獲的一起隱藏在中國國家安全部高層的
間諜案”,即中國國安部副部長陸忠偉秘書李輝疑似被美國情報機關策反案。
中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
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
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998年12月23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的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
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
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這一罪名由於“非法”與否嚴重依賴於行政機關的認定,因此經常作為“口袋罪”,被用
於打擊體制所敵視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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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中文網:媒體人王健民咼中校涉非法出版被捕
http://goo.gl/dque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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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評:六四快到了先抓再說,省的到處亂寫東西。
口袋罪,台灣有對應詞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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