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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三湘都市報 ][作者:張英] 2014-08-26 14:27:35
鑑於“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被關押達七八年之久的念斌近日被無罪釋放,然而關於這
起案子的追問卻不能停歇。
輿論將清朝奇冤“楊乃武與小白菜案”與念斌案進行類比,大多將板子打向“刑訊逼供、
製造偽證”這一罪惡淵藪,情緒洽合了百多年前《申報》對“楊乃武與小白菜案”發出的
痛心疾首之評論——“慘虐冤抑更孰甚於此耶?”
“慘虐冤抑”四字在法治社會而言,是足以令人拍案驚奇的。 “楊乃武與小白菜案”作
為一個冤案典型得以流傳,證明在民眾心中,對清明法治的渴求與嚮往一直不曾停止。
從法律層面而言,念斌案被法律界人士樹為典型案件,並通過多年的辯護,最終扭轉審判
結果。 但從輿論方面而言,與“郭美美案”、“明星吸毒案”等相較,念斌案所激起的
風暴卻遠遠不夠。
同樣是關涉法律,念斌案由於娛樂色彩不足,因此無法像“郭美美案”及“明星吸毒案”
那般被大眾所關注和樂道,但念斌案無疑更具現實性,它代表著個人權利與公器之間的現
實關係,包含了整個社會要如何運用法律和道義力量將公權力的非法行為驅逐出境的意義
。
念斌的律師斯偉江在其《辯護詞》中這樣問道:“這麼多警察出庭,我沒有見到任何一個
人對自己承認搞錯的證據,對念斌7年的死刑牢獄,表示出一絲絲的愧疚,一個都沒有!不
知道是冷酷的製度冰凍了他們肉做的人心,還是他們已經徹底喪失了良知?”為何出庭的
警察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毫無悔過之意?這其中除了我國目前法律存在漏洞,讓作偽證的警
察沒有懲戒負擔之外,也因為輿論關注相對較弱,導致他們無須背負太重的道義負擔。
在一些震驚全國的錯判案件,如趙作海案、佘祥林案,以及曾經發生在黔西與浙江的幾起
命案中,警察作偽證成了共同的現象,而迄今為止,這些案件的作偽證者均沒有受到任何
的法律懲處,這不僅是對被錯判個體的多重傷害,也是對社會和法治的極大傷害。 因為
,不管是念斌案還是佘祥林案或是其他類似案件,它們所代表的都不只是某一個體的傷害
和損失,而是生活於這個社會的所有個體會不會成為下一個念斌或佘祥林。 要知道,在
辦案過程中,警察的偵訊和筆錄往往是法院判案的關鍵因素之一,而在破案壓力與升遷誘
惑下,刑訊逼供甚至是偽造證據便成了一些辦案警察的常用手段。
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如果警察在偵查過程中擔任記錄人而故意作虛假記錄的,
應該構成偽證罪。”還規定作偽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念斌案在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前提下將一個公民關押七八
年之久,無疑屬於“情節嚴重”。 深受警察偽證所害的趙作海、佘祥林、念斌等人,幾
乎是九死一生後,才得以無罪釋放,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儘管社會需要付出代價,但這
種代價相信沒有哪個個體希望落到自己頭上,我們在呼籲完善法治、嚴懲作偽證者的同時
,更需要社會對此抱零容忍態度,形成輿論道義力量,將那些尚未受到懲戒的違法者繩之
以法,還受害者一個公平。
當然,在這裡我們並非是想放大輿論的力量,更不是主張要輿論去影響司法判決,但一個
社會的關注傾向多少反映出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如果我們關注什麼只不過是想從中獲取
一些娛樂快感,那麼無論有多少的悲劇發生,都不會成為這個社會的慘痛教訓。 畢竟,
在警察作偽證幾乎存在於每一起冤案的語境中,你我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本報
評論員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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