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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講, 個人在PTT的板上發言很多都是屬於個人性質的發言, 不代表旭日行動會或是新南案所有原告的立場. 可以代表的只有旭日行動會或新南案原告授權的當事者, 如曾勁元律師. 以下是曾律師寄給個人, 請個人代PO在PTT上鄉民對於新南案的關心與正式回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南案是2013年7月24日在德州休士頓聯邦地方法院起訴的。 米國律師一開始有說這個案子白宮會注意沒有說媒體 但起訴隔天,在紐約的澎博社竟然大幅報導,中國並有轉載。 可見媒體對本案的重視! 本案被告於6月28日提出最後的「更新撤訴動議」的答辯狀, 正常的狀況,法官會有2-3個月內 就是否繼續審理本案下裁定, 這種程序是台灣沒有的, 因米國法院打官司所需費用甚低, 不像台灣民事案第一審就要請求金額的1% 如請求被告290萬美元,就要1%約2萬9千美元的訴訟費。 但米國只要400美元, 為防止濫訴,故被告有請求撤訴的動議權, 本案目前從2013年7月24日起訴到現在的進度就是 法官要下裁定是否繼續審理本案。 若法官下了繼續的裁定,您想媒體是否會有更大幅的報導 因為本案是否撤訴的爭點有二個 1是本案是否有政治問題? 2是本案原告是否當事人適格? 第1個爭點,本案表面上多個國家在爭執,好像是政治問題。 但米國憲法是三權分立的國家,立法與行政各 簡單講本案是不法侵入的案件,非屬憲法上的政治部門(立法與行政)所應決定的事,您聽 到美國總統或國會判決某人應賠償某人多少會的事嗎? 沒有,除了包公的時代,現代立憲國家,是沒有這種事的。 因此,本案應無政治問題。 就第2個爭點,本案原告是主張應屬政府管轄的權利 若台灣有政府,那原告就沒有當事人適格! 因此,若法官裁定繼續審理是否有新聞性! 若繼續審理,那本案就差不多是勝訴了, 以勝訴的判決是被告應賠償原告多少錢的問題。 您想若法官判決被告應賠償290萬美元或原告準備追加的相當於40億新台幣的賠償。 另太陽花學運主張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沒有人反對,但除了旭日會外,也沒有看到有人在推動。 而米國亞太主管羅素於04-03-2014於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公開表示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美國對台灣自治自主(autonomy)的強烈支持) 美國國務 院官網原文: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4/04/224350.htm 公民憲政會議豈不應順勢的「制定自治憲章」 至新南案這個判決不論判決290萬美元或40億台幣, 米國會不會執行? 同學們是否同意拿來當自治政府的基金? 以下您們自己判決。 曾勁元敬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9.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451734.A.1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