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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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主權] 亡國投降第一法:自經區特別條例
時間Tue Apr 29 16:00:35 2014
昨天看到KMT又想要硬闖自經區條例,心血來潮,掃了一遍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
不看還好,看了簡直屎尿都要嚇出來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根本就是台灣版的《授權法案》!!
只要通過,示範區內的各項事務法規,行政部門可以想怎麼規定就怎麼規定,
不用再送立法院審查,
可以【完全合法的不受立法部門監督】!
以下先抓出一些看起來較有問題的條文,
越後面的問題越大
另外還有一堆東西小弟才疏學淺看不出問題,尤其是土地利用和進出口\關務事務
徵求學有專精人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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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可以在下面的網址下載
http://www.fepz.org.tw/m1.aspx?sNo=0055037
哪些外國大學可以來設分校、其營運規定→教育部想怎麼訂就怎麼訂(§57)
哪些外國醫院可以來設置分院、外國醫事人員的人數、認定標準、比率→
衛福部想怎麼訂怎麼訂(§49、§50)
示範區內土地、建築物或設施由管理機關取得後,其設定地上權、出租或出售等活動
,不受現行法規限制;處分程序、條件與規定由管理機關訂之→
想掏空公產就掏空公產
(§23)
示範區內土地之申請設置、規劃、開發、處分或管理等業務,可委託公民營廠商辦理。
當開發作業資金由公民營廠商提供時,其委託選任程序不受現行法規限制。
委託選任方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想分封地主就分封地主 (§20)
外國與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示範區內所從事的銷售活動,外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內銷則享有內外銷總銷售額10%的免稅額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適用範圍與要件
,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之→想免稅就免稅(§33)
外籍與陸籍專業人士來台就業,居留天數超過183天,符合特定條件者,其薪資所得與
執行業務所得可減半課稅。特定條件認定方法由財政部訂之→想減稅就減稅(§32)
大陸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或專業活動,可申請商務居留。陸籍人士商務居留的條件、程序、
方式、限制等相關方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訂之→
想開放26居留就開放26居留(§30)
你覺得這很誇張嗎?但這都不是最誇張的。
依照§3,適用《示範區條例》的廠商有三類。第一類廠商是在示範區內實體設點的廠商
;第二類廠商不用在示範區內實體設點,也可以適用示範區的相關規定,主要是服務業;
第三類廠商則是第一類廠商的「週邊、支援事業」,是否需在區內設點則沒有規定。這三
類廠商的認定方式、資格條件、以及後續的申請、審查、管理方式,通通是由「主管機關
核定」→
只要「有辦法」,人人都可以是示範區廠商,甚至不用在示範區內設點也行!
(§3、§9-§11)
其次,示範區的成立,沒有任何法律明定的限制條款,原則上就是「報請行政院核定」就
好;若牽涉到農地徵收、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則簡化相關審查程
序→
整個台灣,都是我的示範區 (§13-§17)
最後,依照6,示範區的管理機關,可以接受各級政府機關委任,擁有這些機關各種的
行政權限。於法令中明定之授權事項就已經包括:管理及維護示範區之安全(治安?)、
環保事務;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事務;區內廠商業務與財務狀況之查核;
工商登記證照之核發;外籍或僑居技術人員之聘僱許可之核發;申請稅捐減免相關證明之
核發;進出口廠商登記、貨物輸出入許可文件、原產地證明、加工證明與再出口證明之核
發;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環境保護許可之審查等。更不用說還有最後一項的空白授
權:「其他基於相關…機關所轄事務」→
示範區簡直就是經濟租界,國中之國!
此條例一通過,台灣人民的經濟主權與邊界管制形同瓦解,可謂亡國投降第一法。
台灣人民,要覺醒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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