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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uAEu27 ] 作者: olctw (k.olc.tw)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時間: Tue Aug 5 17:28:21 2014 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如果依經濟部的邏輯: 一條中油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原油; 這條管子就是中央政府管的。 中油的管子旁邊,肩並肩有 一條榮化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丙烯; 這條管子就是地方政府管的。 這是什麼樣的管理邏輯? 我是愈看愈糊塗。 讓我更糊塗的是,經濟部次長杜紫軍?: 「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 所以不屬「石油管理法」的範疇;所以不屬經濟部主管。 但經濟部杜次長若非口誤;就是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根本都沒有「石油化學材料業」這一 行! 丙烯其實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條,就是規範「石化原料」: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 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 : 一、輸入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 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製品種類與數量 及其輸出 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製品,應輸出或洽商石油煉製業購買。 前項輸出,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登記。 第一項業者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處罰鍰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應不予第一項之 核准。 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應於輸入後十日內 檢附申報書,載明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貨品種類、 數量、用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石化業廠商 輸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丙烯歸類為「石化原料」,那麼從進出囗、運送、販售都得依「石油管 理法」權責在中央;經濟部就得擔起責任。 法律的可行性和過去的執行慣例可被討論;但中央主管部會首長為了躲避責 任,而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名詞來呼朧輿論,個問題可就嚴重了。 --- 心得: 踢皮球大賽持續進行當中... -- ki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9.90.1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7230904.A.087.html
korsg:呵呵 不意外 08/05 17:29
birdy590:這很明顯是法規漏洞, 但是中央政府看起來沒有想補的意思 08/05 17:29
basketkdash:意外嗎 這些官為了卸責什麼鬼扯的話都說得出來 08/05 17:29
SuperUp:故意誤導的啦~第一天認識KMT? 08/05 17:30
opces:唉 08/05 17:30
bryan406399:一條法規任人解釋 08/05 17:3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olctw (203.69.90.100), 08/05/2014 17:30:07
dderfken:我們在立法向來都會開後門不是什麼......唉... 08/05 17:35
KINMENKING:所以為什麼藍綠要夾殺親民黨等第三勢力不就是如此 08/05 18:29
KINMENKING:要不是宋楚瑜撐住2012,2016後就只剩下藍綠兩黨了 08/05 18:30
higamanami:有人置入性行銷很嚴重 08/05 18:38
eocforever:那快點上街幫親民黨拉票吧 08/05 18:39
onetwo01:撐住的是台聯吧.. 08/05 19:12
ookimoo:金門王真的在說笑,又在搶功了 08/05 19:29
ookimoo:上次學運也是在搶台聯的功,看完覺得太好笑了 08/05 19:29
link1234:出了事官員態度:不清楚、推給別人、不是他責任 08/05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