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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時間Tue Aug 5 17:30:07 2014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uAEu27 ]
作者: olctw (k.olc.tw)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段宜康FB 丙烯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時間: Tue Aug 5 17:28:21 2014
來源:
https://www.facebook.com/tuanyikang/posts/274904446048188
如果依經濟部的邏輯:
一條中油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原油;
這條管子就是中央政府管的。
中油的管子旁邊,肩並肩有
一條榮化的管子從碼頭經過高雄市,拉到工業區,管子裡送的是丙烯;
這條管子就是地方政府管的。
這是什麼樣的管理邏輯?
我是愈看愈糊塗。
讓我更糊塗的是,經濟部次長杜紫軍?:
「丙烯是石油化學材料業」。
所以不屬「石油管理法」的範疇;所以不屬經濟部主管。
但經濟部杜次長若非口誤;就是故意扭曲名詞,達到躲避責任的目的!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和
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根本都沒有「石油化學材料業」這一
行!
丙烯其實是列在「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偏偏「石油管理法」第12條,就是規範「石化原料」:
《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
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為自用原料
:
一、輸入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預定使用期間。
二、生產流程。
三、生產石化原料種類、數量及比例。
四、副產石油製品種類、數量及比例。
五、前一次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之使用狀況,包括輸入種類及數量、
實際使用量、生產石化原料種類及數量、副產石油製品種類與數量 及其輸出
或銷售實績。
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製品,應輸出或洽商石油煉製業購買。
前項輸出,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登記。
第一項業者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處罰鍰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應不予第一項之
核准。
石油業或非石油業者,輸入石油系列之溶劑油或潤滑油,應於輸入後十日內
檢附申報書,載明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貨品種類、
數量、用途,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石化業廠商
輸入者,不在此限。》
如果丙烯歸類為「石化原料」,那麼從進出囗、運送、販售都得依「石油管
理法」權責在中央;經濟部就得擔起責任。
法律的可行性和過去的執行慣例可被討論;但中央主管部會首長為了躲避責
任,而編造一個子虛烏有的名詞來呼朧輿論,個問題可就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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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踢皮球大賽持續進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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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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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orsg:呵呵 不意外 08/05 17:29
→ birdy590:這很明顯是法規漏洞, 但是中央政府看起來沒有想補的意思 08/05 17:29
→ basketkdash:意外嗎 這些官為了卸責什麼鬼扯的話都說得出來 08/05 17:29
→ SuperUp:故意誤導的啦~第一天認識KMT? 08/05 17:30
推 opces:唉 08/05 17:30
推 bryan406399:一條法規任人解釋 08/05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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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olctw (203.69.90.100), 08/05/2014 17:30:07
推 dderfken:我們在立法向來都會開後門不是什麼......唉... 08/05 17:35
推 KINMENKING:所以為什麼藍綠要夾殺親民黨等第三勢力不就是如此 08/05 18:29
→ KINMENKING:要不是宋楚瑜撐住2012,2016後就只剩下藍綠兩黨了 08/05 18:30
推 higamanami:有人置入性行銷很嚴重 08/05 18:38
→ eocforever:那快點上街幫親民黨拉票吧 08/05 18:39
→ onetwo01:撐住的是台聯吧.. 08/05 19:12
→ ookimoo:金門王真的在說笑,又在搶功了 08/05 19:29
→ ookimoo:上次學運也是在搶台聯的功,看完覺得太好笑了 08/05 19:29
推 link1234:出了事官員態度:不清楚、推給別人、不是他責任 08/05 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