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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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醫療糾紛法的一點疑問
時間Tue May 19 01:08:43 2015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63691313891268/
在臉書社團”#堅決反對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中提到了以下的部分
關於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的陷阱如下:
(1) 讓虛無飄渺的「醫療常規」入法。
(2) 所有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
(3) 病家領到補償金後,仍可繼續對醫療人員提告。
(4) 只要誠意、不求真相,並非不責難補償。
(5) 醫病關係更加惡化,防禦醫療會更嚴重。
於是我去翻了立法院的議案關係文書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647.pdf
先說說第二項的負擔30%的補償金
我在文書中看到這一部分是由政府負擔(第三十三條)
“政府預算撥充已不超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怎麼會變成所有醫療人員負擔了?
再來是第三項仍可對醫療人員提告
文書中提到
給付補償後有下列情形應予以返還(第三十九條之二)
“同一醫療事故於補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怎麼還會有仍可對醫療人員提告?
最後是第四項不求真相這部分
文書中也提到了(第五十三條)
”醫療事故發生數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中大傷害、
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佈之。”
這樣也算是不求真相?
另外請教醫療常規是指一般在醫病處置上的SOP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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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teren: 還是可以提告 只是要還錢 至於如何還錢目前沒人說 05/19 06:43
推 uka123ily: 醫療常規是一個有點模糊的東西 05/19 07:23
→ me: 補償返還的部分無強制力(無罰則)本質上跟道德勸說沒兩樣~ 05/19 09:43
→ me: 第三項是"政府"負擔上限(最多)為30%,若政府完全不出錢也合法 05/19 09:45
→ me: 因為沒有訂下限!!! 05/19 09:45
→ me: 不管對錯都要賠→政府可賴皮不出→全部由醫院出→ 05/19 09:47
→ me: 你以為醫院會傻傻地吃下來嗎?還是成本轉嫁給醫護人員? 05/19 09:47
推 yudi1991: 05/19 11:08
→ icar: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其它70%來源就是醫院和醫護人員出的 05/19 16:04
→ icar: 平時就要繳錢,出事不管真象先付錢,嫌不夠可以告,OK 05/19 16:08
推 kelybaby: 追究責任(X)要求賠償金(O)我都不知道立法精神是啥? 05/19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