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82 (消脂努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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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關於醫療糾紛法的一點疑問
時間Wed May 20 01:17:17 2015
※ 引述《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頭)》之銘言:
: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563691313891268/
: 在臉書社團”#堅決反對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中提到了以下的部分
: 關於衛福部版本醫糾法草案的陷阱如下:
: (1) 讓虛無飄渺的「醫療常規」入法。
: (2) 所有醫療人員沒錯也要負擔30%以上的補償金。
: (3) 病家領到補償金後,仍可繼續對醫療人員提告。
: (4) 只要誠意、不求真相,並非不責難補償。
: (5) 醫病關係更加惡化,防禦醫療會更嚴重。
: 於是我去翻了立法院的議案關係文書
: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12/LCEWA01_080512_00647.pdf
: 先說說第二項的負擔30%的補償金
: 我在文書中看到這一部分是由政府負擔(第三十三條)
: “政府預算撥充已不超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怎麼會變成所有醫療人員負擔了?
1. 參考政院版的第2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醫療事故補償,應設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繳納之醫療風險分擔金。
二、政府預算行充=>這就是所謂的不超過30%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政府不超過三成,表示其他四項不低於七成。又醫療風險分擔金按每年
醫療機構之醫療費用收入計算,在千分之三內變動,等同於醫院每年還
要被抽掉營業額0.1%~0.3%的"醫療營業稅",按照台灣資方的作法,你
覺得是資方會
自己吸收還是轉嫁給員工?另外,其他收入如果包含健保
費(法案中沒說不行),還是把本來付給醫療院所的錢拿去給基金。根據
大水庫理論,石門水庫每天支援50萬噸水給苗栗,就表示新北桃園每天
會少掉50萬噸存水,水多時沒差,缺水時就知死。
你問醫院可不可以不繳?不行~~33條內就規定了健保署可以直接從健保
給付中扣除。
: 再來是第三項仍可對醫療人員提告
: 文書中提到給付補償後有下列情形應予以返還(第三十九條之二)
: “同一醫療事故於補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 怎麼還會有仍可對醫療人員提告?
因為法條不能限制拿了補償金的人不得提告,這等同於剝奪人民訴訟權
是違憲的。萬一有人拿了補償金又提告,政府只能發函要求他還錢,不
還錢的只能打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兩百萬可以打到三審,是要
等多久才能把錢拿回來?更不用說女兒拿了兩百萬,大兒子從美國飛回
來說我沒拿到錢所以我可以提告,法無明文規定不行,你要怎麼辦?
: 最後是第四項不求真相這部分
: 文書中也提到了(第五十三條)
: ”醫療事故發生數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嚴重事故包含導致病人死亡或中大傷害、
: 身心障礙等重大病人安全事件時,醫療機構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
: 並在中央主管機關督導之下,由地方主管機關立即成立專案調查小組,
: 提出改善及防止錯誤之根本原因分析調查報告,並發佈之。”
: 這樣也算是不求真相?
環評都能造假了,報告不能造假嗎?
根本原因分析的可信度奠基於分析過程是否能不受干擾獨立進行,國外
的研究在在說明
員工過勞是發生醫療事故的重要原因,台灣資方不可能
放任調查小組拿刀向他們砍來的,最後一定都是they的錯,謝謝指教。
: 另外請教醫療常規是指一般在醫病處置上的SOP嗎?
此部分可參考台北大學法律系鄭教授的見解:
https://www.facebook.com/yatche.cheng/posts/5494080484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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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udi1991: 多討論有助釐清 05/20 10:21
推 jeneaqa1: 台灣資方不可能放任調查小組拿刀向他們砍來的<--超同意 05/20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