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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整理轉引自 http://lawintaiwan.blogspot.com/2014/04/blog-post_28.html 一、案件簡介: 傅東森兩次將苗栗縣長劉政鴻照片合成在靈堂之遺照位置, 其中一次合成「天賜良機」、「因果報應」文字輓聯,另一 次在照片靈堂外之牌樓合成標示「苗栗縣長劉公政鴻聯合公 祭」、輓額處則書為「天賜良機」並以「魚肉鄉民豺狼治國」 、「因果報應遺臭萬年」作為輓聯,傅東森將該合成照片張 貼在臉書上 。葉天鴻分別將兩張照片轉貼在自己的臉書上。 經劉政鴻提出告訴,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嫌起訴,經法院判決無罪。 二、法院的判決 意見表達應該優先保障:意見是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 ,在民主多元社會,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 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 理愈辯愈明。「意見表達」相對於「名譽法益」在憲法言論自 由下所受到優先保障。 1.被告的言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言論而不罰 依照刑法第311條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2.被告針對拆除大埔四戶之批評,用意無非在宣示對劉政鴻施政 作為之不認同,同時刺激民眾意識、吸引社會大眾對地方政府 於拆除案件是否妥當之關注。劉政鴻對於施政之良窳,本即有 承受公眾檢視、批判之義務,就人民評論之容忍程度,應高於 一般民眾。 3.用詞激烈、尖銳、聳動,或許招來劉政鴻不快感受並可能影響 名聲,但該言論之核心價值在於訴諸一般民眾對於該施政議題 加以思量,就可受公評之事項,讓百姓得以從更多觀察角度各 方比較、深入探究。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享有議論國政之權 利,由人民授權擁有公權力之施政者當然有忍受公眾評論之義務 4.本件中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縱使評論有 使告訴人感覺受辱,其中價值判斷及用詞是否為社會大眾所認 同,亦無定論,有待言論自由市場機制予以淘洗辯明,但被告 不是以貶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屬於適當評論而不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0.89.120.24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8653602.A.3AC.html
chienk:哈 04/28 10:54
Mariano42:怪了 法院不適KMT開的嗎? 04/28 10:55
m0ark121:樓下合一張馬9的 04/28 10:55
IDaHoo:無限期支持提早為方仰寧局長合成靈堂 04/28 10:55
jackboy772:認證合格靈堂 04/28 10:57
yjchiou:法院認證的活__人 04/28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