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認定資格:
若使用者半年內發動找碴式申訴或在其他使用者發動的申訴中亂入
只要累計超過三次,板主便可到組務板提出申請
在經過同僚附議及在小組長同意後便可將此人列入看板不受歡迎名單之內
(多重ID使用者或在看板引發爭議之累犯不適用於本條款,板主直接依板規處置即可)
b.被列入不受歡迎名單之使用者會嚐到以下的待遇:
1.板主不需回應此人在看板提出之任何申訴或建議
2.除組長要求外,板主不必回應此人在組務板提出之申訴
3.板主可無需劣文通告直接將此人被列入名單後所發的任何找碴式板務文章劣退
使用者即使到組務板申訴,小組長不會受理
(不包含一般的討論文及檢舉文,對這類文章板主仍須秉公處理)
4.小組長無需劣文宣告便可直接將此人認定為濫訴之申訴文或亂入文以劣文方式退回
c.名單有效期限:
名單有效期限為半年,使用者可在期滿後到組務板申請解除名單,申請文格式如下:
標題:解除不受歡迎狀態(使用者ID)
內文只須附上申請人ID及認定此人為不受歡迎使用者那篇公告的發表時間即可
d.小組長會在組務板的精華區開一個這條款專用的目錄
將公告及名單放在裡面以供使用者及板主查閱
e.請板主們不要濫用這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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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看到這篇文章且沒什麼意見的板主們在推文裡出個聲
如果各位有更好的建議,請發文回應
一周內若沒人有其他意見,條款便會生效
--
我...喜歡過你唷y^_^y
但是...請不要再出現在我夢裏了
夢見你讓我真的覺得很幸福
可是...夢裏多幸福,醒來之後就多孤獨
不過,還是要謝謝那段日子你給我的笑容跟謝謝你給我這場好夢
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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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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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amaidiot (神經病) 看板: PoliticTemp
標題: Re: [公告] 看板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時間: Wed Dec 17 10:54:13 2008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
: 由於必須計算次數,所以這兩種行為的認定必須明確,
: 請問認定是由小組長來做還是板主可以自己認定?
: 我的意思是,是否一定要小組長在組務板對該使用者發過警告才算一次?
: 還是板主可以自己認定次數然後申請時再由小組長複核其認定是否合理?
: 為求客觀以杜爭議,我是建議小組長辛苦一點,
: 在發現有人找碴或亂入時即時發個公告或在裁決中順道指明,不要事後回溯認定。
認定權自然在當時的小組長身上,不過小組長不能主動將使用者列入名單
小組長有時在處理申訴時主動警告使用者,此時板主可以拿小組長的警告當申請的佐證
有時小組長會漏判或認為情形不嚴重,板主可在三天內發文詢問小組長是否該警告此使用者
: : 只要累計超過三次,板主便可到組務板提出申請
: : 在經過同僚附議及在小組長同意後便可將此人列入看板不受歡迎名單之內
: ^^^^
: 意思是否是指該板板主需全數附議才可通過?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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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過你唷y^_^y
但是...請不要再出現在我夢裏了
夢見你讓我真的覺得很幸福
可是...夢裏多幸福,醒來之後就多孤獨
不過,還是要謝謝那段日子你給我的笑容跟謝謝你給我這場好夢
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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