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epdish (Keep The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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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食安修法:罰不到的2億罰鍰
時間Mon Jan 12 09:36:31 2015
http://www.monsoon.org.tw/detail.php?id=176
2014-11-25 16:47
面對層出不窮的食安風暴,立法院昨日再度完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修正,
為了「治亂世用重典」,
此次修法將黑心廠商在食品中不法添加、攙偽假冒行為之罰鍰,
由 5,000 萬元大幅加重到 2 億元,可說是本次修法之重點。
然而,立法院並接受行政院「
法人除罪化」
(僅保留將食品業者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刑責,
將公司的懲罰劃歸行政機關依據食安法裁罰)之修法建議,
新法中允許刑事責任及行政處罰責任同時並存的結果,
不但將使此次修法新增的 2 億元高額罰鍰形同具文,
更將紊亂未來食安法之裁罰及管制程序。
簡單來說,本次修法之所以有「法人除罪化」之提案,是因為在先前的大統案中,
彰化縣政府先認定大統公司有違反食安法之「摻偽行為」,應依食安法處以行政罰鍰,
又因大統公司違法所得依據彰化地檢署認定高達 18.5 億元,
乃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將罰鍰提高至全部之違法所得。
然而,由於食安法同時規定從事食品之企業對於摻偽行為除行政處罰外,
並應承擔刑事責任,在「一行為不二罰」且「刑罰優先於行政罰」之規定下,
彰化縣政府 18.5 億之高額罰鍰遭到撤銷,
大統公司的刑事責任經法院認定僅有新臺幣 3,800 萬元罰金,
且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造成輿論譁然,引來政府「打假球」、「放水」等批評。
此次修法雖然再度提高了摻偽行為的罰鍰額度,但是仍然保留了食品企業的刑事責任,
注定是白忙一場。
立法者雖然在新法內容中,將摻偽行為的刑罰提高到 20 億元,
並增列重申「沒收法人不法利益」之規定,但
刑事訴訟階段冗長,
遠不較行政機關逕行罰鍰來的便捷。
以之前日月光於 2013 年 10 月違法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一案為例,
高雄市政府於同年 12 月即認定日月光因違法排放受有 1.1 億元之不法利益,
並依法裁罰,但法院依據嚴謹之刑事審判程序,
直到今年(2014)10月才認定日月光有罪,
並處以 300 萬之罰金(且未沒收犯罪所得),
且本案尚可上訴,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間效率之比較,可見一斑。
即便日後判決確定,罰金制裁之效果亦因時間的經過而大大減損,
無法達到迅速懲罰之目的。
再者,黑心廠商面對消費者求償時,法院縱將不法利益保留作為發還被害人之用,
卻無法保證廠商便會依此賠償被害人。
相較之下,行政機關除得立即透過高額裁罰之方式嚇阻業者外,
亦得透過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扣押黑心廠商之資產,
甚至可視廠商與消費者達成賠償或和解方案之進度,彈性調整原裁罰內容,
此皆為刑事處罰程序不具備之優點。
此外,相對於刑事處罰程序,行政機關如有心嚴查業者,
其透過一般之行政檢查以及其他停工、勒令歇業等裁罰權限,
對於業者之壓力實則更甚於刑事處罰之單純罰金。
立法委員對食品企業處以罰金刑之無謂堅持,可說是此次食安修法的最大遺憾。
photo credit: Michael Stern
(作者為泰鼎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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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就算等到刑事判決出來,廠商早就脫產脫光光了吧?法律是保護壞人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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