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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幫一位熱血的旅美工程師朋友代Po, 文章有點長,但立論很精彩,熱烈歡迎討論! -- 魔鬼藏在細節中:多數暴力與程序正義 過去幾年,台灣民眾對於政府政策難有共識,而社會上也發生了數次大規模抗議活動。許 多人認為這些運動源自於馬政府漠視民意,行政獨裁。然而,過去兩次總統大選結果都證 明了馬政府民意基礎還算穩固,且直選總統本來就被賦予權力執行其政治理念。以服貿為 例,那是認同區域經濟整合的朋友們透過選舉程序委任政府規劃執行,因此批評服貿缺乏 民意基礎有些過於主觀。畢竟民主社會的最終依據是公民選票及議員投票,而非媒體的民 調數字。但為什麼具有民意基礎的總統,會讓民眾需要用佔領立院的方式來表達日積月累 的憤怒呢?雖然抗議活動是民主社會的常態,但占領國會這麼激烈的手段,卻讓馬政府的 高票連任顯得非常矛盾。不管這次太陽花學運的動機是人民主動還是反對黨鼓動,會走到 這麼極端的一步必然是某個環節出了問題。 對於代表行政權的馬政府,民主系統設計了代表立法權的立法院來把關。當社會對政策出 現爭議時,代表人民檢視政策的是立法院,而非總統。目前立院執政黨佔了57%左右的席 次,雖過半,但也不是超級大黨的態勢。理論上這種國會應該能夠跟馬政府討價還價才 對,怎麼卻把反對政府的民眾激怒到去占領國會呢?多想一下會發現,沒有共識的台灣社 會只有對一件事情有共識,那就是立法院失能。當今立院最令人詬病的有兩點:一是肢體 衝突頻頻,癱瘓議會;二是國會專替財團黑道護航,惡法叢生。對於這兩點,泛綠的朋友 應當同意,肢體暴力並非該鼓勵的行為,議案也不該訴諸暴力決定。而泛藍的朋友也必須 承認,泛藍長期掌控的國會一直扮演財團黑道的橡皮圖章。雖然立院亂象是跨越藍綠的問 題,但批評的優先順序不同,泛藍民眾永遠優先批評民進黨的國會肢體暴力置;而泛綠民 眾則反對執政黨護航惡法。當民眾自己都沒有交集時,國會當然可以繼續胡作非為。 當今台灣的問題跟戒嚴時期不同,戒嚴時期是行政權獨裁,但今日的問題在立法權失能。 台灣國會亂象反映出台灣徒具西方民主的型式但欠缺內涵。本文將指出台式民主與西方民 主的差異,主要在於1) 台灣大眾潛意識地包容多數暴力;2) 台灣立法制度有系統地壓制 少數意見,鼓勵多數暴力。社會文化對多數暴力的包容,使民眾默許了國會系統性地壓制 少數意見,因此刺激少數黨訴諸肢體暴力來癱瘓議事。又因為議事功能無法發揮,議會失 去討論空間,讓護航惡法變得更容易也看起來更正當。立院亂象是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這樣的文化跟制度是執政者與議員所樂見的。台灣若繼續縱容多數暴力,國會肢體暴力永 遠不會停止,立委也永遠不會把一般民眾的意見帶入議場討論,而執政者也不必接受更理 性的國會監督。 從過去到現在,國會殿堂上打架,占據主席台,搶麥克風等肢體衝突層出不窮。而服貿協 定同樣在激烈的杯葛中進行。而進入二讀的過程則是由國會多數黨的一個立委,在委員會 中找了個角落把會議念完就算過關了。若說在野黨的肢體暴力是台灣的國會奇蹟,那執政 黨的闖關方式可說是另一個。爭論就從這裡開始。最常聽到說法有兩個:一個是執政黨用 不正義的程序讓議案通過委員會,因此在野黨被逼的必須使用任何手段來阻擋議事進行。 另一個是在野黨用不文明的方式杯葛,所以執政黨被逼的必須使用任何手段讓議事進行。 根據兩邊的說法,可以發現雙方都是被逼的。每當兩邊互控對方不正義時,不禁令人納悶 :難道人民非得接受負負得正,不正義對不正義等於正義的概念?如果是的話,台灣對文 明的標準相當低。因為在台灣開會,人多的一方有優勢,開會討論只是形式,直接宣布結 論即可。而人少的一方則盡量在散會前封住另一方的嘴,時間過了就算沒開過會。試問有 哪個行為比較文明?多數黨批評少數黨不文明是五十步笑百步。難道多數暴力不是暴力? 多數暴力很文明? 常聽到「民主就是多數暴力」、「那不是多數暴力,那是民主程序的多數決」,這類說 法乍聽之下合理,多數決不正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嗎?但事實上這是一個簡單的白馬非馬詭 論,因為多數決只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以多數決為唯一依規的民主系統存在著 嚴重瑕疵甚至是不民主的。舉例來說,假設有條法律規定多數決至上,因此個人財產是否 充公,完全由透過選舉產生的地方首長決定。這就讓地方行政權直接侵犯人民的財產權。 但即便地方首長代表多數民意行政,地方行政權怎麼能高於天賦人權之一的財產權呢?這 裡舉的例子就是所謂的惡法。民主系統裡的惡法,通常具有 「允許多數意志侵犯個體基 本權利」的特性。上述例子雖然很極端。但現實中有太多惡法,直接或間接地侵害人民基 本權。這也是為什麼法律需要不斷地被檢驗,特別是在民主國家。西方民主社會通常具有 維護個體權利的共識,會不斷檢視人民的基本權有無受到任何型式的侵害,嘗試在個體意 志與群體意志之間尋找平衡點。民主不成熟的國家或是集權國家則相反,群體意識傳統上 高於個體意識。惡法在民主成熟的國家常常被挑戰。但在民主不成熟的國家卻被包容了( 「大家」都忍了,「個人」當然要忍)。「惡法也是法」 這種思維很容易在民主不成熟 的社會裡出現。 怎麼樣才算多數暴力?對於這個問題,筆者不做直接定義,避免因主觀意見而限制討論空 間或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在這裡,筆者採用反面推論來描述多數暴力的趨勢,取代直接定 義多數暴力的界線。我們可以這麼說:「一個系統,對於少數意見的表達,越是加諸現制 ,越是鼓勵多數暴力。」根據這樣的推論做延伸,可以理解一個政治制度若能系統地平衡 多數與少數的意見,越能避免多數暴力。次等的制度則限制少數群體發表意見,使多數與 少數之間權利失衡,滋生多數暴力。最糟的則是容許少數壓迫多數,這種情況在集權政體 較容易發生。問題是,台灣許多人以為集權反面就是民主,但卻不知道集權與民主之間的 灰色地帶很大,誤認多數暴力就是民主的結果,卻不知其實多數暴力只是民主的過程。 西方國家的民主化進程基本上是一個權力平衡的過程:從少數壓迫多數,逐漸過渡到多數 壓迫少數,再到多數與少數妥協。以美國為例,雖然美國以民主立國,沒經歷過君主獨裁 的歷史,但仍然出現過少數壓迫多數的歷史。二十世紀前的美國幾乎只有成年白人男性可 以投票。女性跟黑人則是被禁止或嚴格限制投票權。白人女性一直到1920之後才逐漸獲得 投票與參政權。而有色人種則在1965年之後(金恩博士著名的「I have a dream」演說後 兩年),才確保了其投票權不被剝奪。所以若從人口比例來看,在女人跟有色人種可以投 票前,美國形式上可以說是少數壓迫多數。雖說當時的白人男性獨佔政治權力,但實際上 大部分的白人男性也是被壓迫的相對多數。因為真正能透過選舉機制替自己發聲的人少之 又少。這是因為美國在十九世紀後期大規模的工業化。這過程中產生了許多壟斷事業以及 富可敵國的巨賈。(如石油業的洛克斐勒,鋼鐵業的卡內基;這些巨賈的資產相當於比爾 蓋茲的兩倍到五倍)。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的美國政壇基本上是由壟斷事業主與政治 菁英把持。兩者透過賄賂貪汙壟斷了政治權力。所以擁有投票權的白人男性實際上並沒有 真正的公民權,而是寡頭政治裡無聲的勞動階層:工時長,勞動環境險惡,環境汙染等等 。現在發展中國家經歷的,美國都曾發生過。所以美國二十世紀前的白人男性裡,也充斥 著少數壓迫多數的例子。二十世紀的美國充滿了社會改革:工會力量伸張了勞工權益(如 基本薪資,退休保險等);打擊黑道與壟斷事業,減少了政府貪汙情事;女性獲得平等的 政治權利。美國漸漸地將政治權力還給了多數公民。然而,社會仍然不公平,特別是對少 數團體如有色人種、同性戀、身障者等。這些團體仍然受到多數人的歧視與壓迫。二十世 紀後半期,美國的少數族群也開始獲得其該有的權利。而美國也慢慢地從多數壓迫少數進 入了權力相對平衡的社會。值得一提的是,美國二十世紀初期的公民運動(女權,少數族 裔,勞工階級等等),沒有一個是平順的。政府派軍隊(不是警察而已)鎮壓抗議人士, 公開吊死工運召集人,暗殺社運人士這類現代民主社會不允許的事情,美國都發生過。 美國的民主經驗,並非特例。西方民主社會幾乎都經歷過類似的過程。西方民主化過程是 漸進式的:一個權利接著一個權利爭取,一步一步從集權政治走到多數暴力,再從多數暴 力到多數與少數權力平衡。這過程往往橫跨幾十年甚至百年以上。相較起來,台灣的民主 化是跳躍式的:從開放言論權到國會與總統直選只花了十年左右的時間。且一開放就讓所 有的性別,種族,宗教都有平等的投票權。這的確是台灣的福氣,因為這過程少犧牲了許 多生命與時間。(這裡指民主化過程的犧牲,不是獨裁時期的犧牲,與民主化過程相反, 台灣經歷了人類史上最久的戒嚴時期,且犧牲了許多生命。)所以從形式上看來,當今的 台式民主跟西方民主一樣平等。但魔鬼藏在細節中。這裡的魔鬼是多數暴力,而細節是程 序正義。 雖然台灣跟西方都是全民平等地參與政治。但兩者的民主文化有差異。西方國家漸進式的 民主化過程從群眾開始,然後策略性的集結個人或社團的力量向政府與國會議員施壓,最 終以議會立法結束。一次又一次的過程奠定了各族群爭取權利的信心。這種信心源於個人 對民主精神的理解,而非透過他人的認同。西方經驗一再證明,社運成功與否與當時支持 訴求的民意多寡無關,而跟該議題是否能通過民主精神考驗有關。不管你是多數還是少數 ,只要你爭取的權利符合民主原則,時間站在你這邊。然而,台灣的跳躍式民主使社會缺 少審視辯證議題的經驗。台灣幾個重大改革(開放報禁黨禁、國會選舉、總統直選、早期 憲法修正等),雖然也始於民間壓力,但因為大環境,改革過程由政府主導,議事辯論與 媒體討論寥寥可數,造成了台灣民主化過程中,缺少公共審議的經驗,民眾也少了對民主 精神更深的認識。 如果仔細比較台灣與西方社會在訴求上的用語。不難發現台灣的政治人物或民眾(無論是 改革派或是保守派)都不斷鼓吹民意站在自己這邊。但在西方,民調通常是政治人物拿來 廣告用的。西方媒體與民眾對議題正當性的重視遠大於民意支持度。因此不管當時的民意 站在那一方,媒體或民眾都集中精神在宣傳訴求的正當性,並嘗試從各種角度去說服其他 民眾及議員。而非強調自己的想法有多少民意支持。因為西方的歷史證明了正當性與民意 無關,而且許多時候多數人是站在錯誤的一方,所以時間是站在符合民主精神那一方,而 不是一開始民意多的那一方。在台灣,社會習慣把正當性跟民意做連結,大眾也潛意識地 把 「少數服從多數」解釋成「不正當服從正當」;把 「多數尊重少數」解釋成「正當包 容不正當」。這種情況下,獨立審察議題正當性的空間被壓縮;民調高但不具正當性的惡 法也相對容易產生。魔鬼(多數暴力)也因此形成。 回頭來看看立法院的各種暴力行為。可以發現台灣主流民意對於立院少數黨的肢體暴力, 往往是大加批評。沒錯,肢體暴力不應被文明社會接受。但台灣民眾對於立院肢體暴力的 重視程度,遠遠大於議案本身。人民可以包容誤國誤民的惡法,卻不能容忍任何肢體暴力 。筆者並非要社會容忍肢體暴力,相反地,筆者認同民眾應該批判肢體暴力;然而,惡法 傷害社會的程度遠大於立院肢體暴力。幾個立委的皮肉之傷難道比進口問題食品對社會的 健康威脅(特別是孩童健康)還嚴重嗎?這種包容大害卻痛批小害的情況其實也不奇怪。 如前所述,台灣潛意識認為多數的正當性高於少數,而分析議案又比批評打架來的困難。 所以在認知層面,人民判斷肢體暴力比判斷議題正當性容易太多,對於肢體暴力有更多的 批評是很正常的。 接下來要討論台灣的立法程序是如何系統性地實踐多數暴力。法律透過立法制度形成,良 法惡法都一樣。所以討論多數暴力,不能不討論立法制度。其實正因為立法制度的差異, 讓台灣在形式上與西方一樣民主,但運作上卻是迥然不同的結果。之前提到,對少數意見 越是限制的系統,越是鼓勵多數暴力。依據這樣的邏輯,我們可以推論台灣的立法制度對 少數黨的意見表達,比起西方有更多的限制,因此相對鼓勵多數暴力,也刺激少數暴力。 為了知道這個推論是否為真,我們先對各種立法系統進行分析,然後把台灣跟其他國家做 比較。 1. 兩院制與一院制: 如字面所示,兩院制的立法系統有兩個國會,一院制則只有一個。西方民主歷史較悠久的 國家,多數是兩院制系統(英,美,德,法,比,荷,加,西,奧,澳);一院制則常見 於二戰後的新興民主國家(台灣,南韓,土耳其,烏克蘭等)或是前共產國家(中國,俄 羅斯,斯洛伐克)。值得一提的是有少數國家,一開始承接了傳統民主國家的兩院制,但 後來改制為一院制(丹麥,紐西蘭與瑞典)。兩院制的系統包含上議院與下議院(美國稱 為眾議院與參議院),下議院一定是民選,而上議院可能是民選也可能是地方政府指派。 下議院的代表依據選民數目為基礎,人口多的地區議員人數就多。上議院的代表以地區為 基礎。一個地區無論人口多寡所產生的議員人數原則上是相等的。雖然兩院制的歷史背景 源自於階級的歧視(初期的上議院主要由較富有的地主或侯爵等人士組成,而下議員則由 一般民眾推派代表組成)。當時的想法是下議院的議員出身貧窮,教育程度低,所以容易 立出不好的法案,因此需要有一群有錢且教育水準較高的人來檢視法案的內容,這樣的設 計在今日的民主國家則有了不同的意義。 由於兩院制系統大多規定法案要通過,必須兩個國會都同意。這是兩院制制度的缺點,同 時也是優點。缺點是立法效率較低,法案要成案比較困難,特別是當兩個國會的多數黨是 不同政黨的時候。優點則是通過的法案比較能平衡正反兩方的意見,特別是爭議性高的議 案。在實際操作上,使用兩院制的現代民主國家,其上議院一般而言不會拒絕下議院通過 法案。但這幾年全球的政治情勢愈趨兩極化,兩院間的衝突也越來越明顯,如美國參眾兩 院這幾年相互抵制相當嚴重。而這種情況正是兩院制的體現:爭議性高的法案,很難完成 立法。而通過的法案,往往是折衷過的。一院制的情況比較簡單,法案只需要通過一個國 會的審查。所以基本上,程序相對簡單,立法效率也較高,但法案審議過程所受到的檢視 也比較少,對於法案的分析與修改也較欠缺平衡。 2. 總統制與內閣制: 總統制以民選總統與民選國會兩個平行單位代表行政權與立法權。兩者各自有民意基礎以 及有較高的獨立性。內閣制由國會多數黨主導組閣來行使行政權。行政權與立法權在立場 上往往較為一致。內閣制雖然在政策推動上較容易得到國會支持。但這不意味內閣制的首 相權力較大。比起來,總統制的總統反而擁有較大的個人權力。這是因為總統的民主正當 性直接來自於人民選舉,高於間接由議會派任的首相。所以總統的行政權力與任免受到較 高的保障。也因為如此,總統的個人意志,往往等於或高於其所屬黨派的黨意;但首相必 須與黨意或國會共識妥協。總統權力體現在立法程序中的覆議權:總統可以把把國會通過 的法案退回給國會重審,而總統的權力大小則由國會需要多少票才能讓覆議案通過來衡量 。美國總統權力相當大,因為覆議案需要參眾兩院都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才能通過,這 樣的高標準讓美國總統被稱為擁有否決權。由於總統的個人實權較高。有時國會多數黨的 共識都可能不被同黨的總統接受,這也體現了總統制的行政立法各自的獨立性。 與美國不同的是,台灣在修憲後,國會只需二分之一以上的議員同意即可強制總統接受覆 議決定,這點與法國相同。這種削弱總統權力的設計在台灣稱為雙首長制,雙首長制裡的 行政權跟立法權獨立性不如總統制明顯,卻又不像內閣制可以直接依比例代表組成行政內 閣。總統與國會分享行政權讓總統選舉失去意義,同時造成行政單位分裂(總統與內閣首 長)的可能。法國在2000年將總統任期改成與國會相同(五年),並讓國會選舉與總統選 舉的間隔只有一個月。這麼一來,雖然憲法仍維持了雙首長制的規定,但實際上大大降低 了雙首長共治的可能性,讓法國在實質上更接近總統制。 3. 多黨制與兩黨制: 與兩黨制比起來,多黨制國會較為鼓勵多元化討論議案,而法案的內容也比較平衡,也比 較不會偏袒某一社群。多黨制國會對內閣制特別重要,因為內閣制具有行政立法一致化的 特色,若國會出現超級大黨,很容易在短時間內大量通過符合該黨利益的法案。為了避免 這種情況,內閣制國家通常使用容易形成多黨制的選舉制度。藉由增加國會的政黨數目, 避免超級大黨形成,鼓勵國會多元化討論政策。這是為什麼當代內閣制國會往往由多黨派 組成,且少有機會出現絕對優勢或絕對劣勢的政黨。另外,多元國會被認為有助於民主系 統的穩定發展:二戰以來一直維持民主系統的23個國家中,有20個是多黨制國會;而這些 多黨制國家中有19個是內閣制。 4. 議事程序: 前面兩點是根據政府組織架構來討論國會多元化的程度以及小黨的政治力量。這個段落著 重在議事程序,特別是少數黨用來杯葛議案的程序。議案進行過程中,正反雙方進行各種 的辯論與協調。當產生重大爭議而使雙方無法取得共識時,多數黨往往傾向訴諸投票決定 ,而處於劣勢的少數黨則須嘗試以各種手段不讓議會舉行投票。議題越敏感,少數黨阻擋 的方式越激烈。這種杯葛議事進行來阻擋投票的情況在所有民主國家都出現,但會因為議 事規則的差異而有不同的手段。在西方民主國家,最常見到的是所謂的冗長辯論,議員在 發言台上以長時間發言來拖延議會進行。這種情況在英美及某些歐洲國家如奧地利都發生 過。冗長發言的議員往往占據發言台十幾到二十幾小時,使投票無法在該議會日進行,迫 使議程重新安排。甚至曾發生過反對黨安排數個議員輪流冗長發言數天,讓法案拖過該會 期。議員能冗長發言是因為該國會沒有限制發言時間。這來自於英國國會尊重議員,確保 議員把話說完的傳統。 若國會對議員發言時間設限制,反對黨須採用其他方式杯葛議案進行。如澳大利亞國會設 定發言時間,議員則利用更改議程的方法來阻礙議事進行。(奧地利國會允許議員在議事 進行時,臨時要求更改議程,但議事確定更改需要過半同意)。另外,紐西蘭跟法國的反 對黨則藉由提出數千條甚至十幾萬條修正案來杯葛議事,能使用此手段是因為該國國會必 須對修正案進行逐條審查,國會通常需要數年才能審理完這麼多的修正案。 在分析完了政府架構及議會程序後,可以將台灣與其他西方民主國家做比較。筆者採取簡 單的積分方式,每個項目的積分設定為1或0。1代表該項目鼓勵多元討論(如多黨制); 而0則是不鼓勵多元討論(如兩黨制)。這種二分法在比較單一項目時並不精準。但將多 個項目同時比較時,就可看出一個立法制度的基調。下表是比較結果: 兩院(1) 內閣(1) 多黨(1) 冗長辯論 變更會議程序 修正案逐條審 一院(0) 總統(0) 兩黨(0) 可(1) 否(0) 可(1) 否(0) 是(1) 否(0) 台 0 0 0 0 0 0 美 1 0 0 1 N/A 1 英 1 1 1 1 N/A N/A 法 1 0 1 1 N/A 1 德 1 1 1 0 N/A N/A 澳 1 1 0 0 1 N/A 加 1 1 1 1 N/A N/A 瑞典 0 1 1 N/A N/A N/A 從結果可發現台灣是唯一總積分為零的國家。代表台灣的立法系統最不鼓勵多元討論,對 於少數黨的意見表達設限最多,證明台灣的立法系統比西方民主國家更鼓勵多數暴力。當 一個立法制度系統性的鼓勵多數暴力,卻又沒有任何議會程序讓議員「文明地」杯葛議事 ,發生肢體暴力的機會自然提高。上數表格未竟完全,歡迎任何人補充修正,或是加入其 他國家比較。 有趣的是德不孤必有鄰,如果我們把同樣是近年才民主化的韓國放進來比較的話,會發現 台灣不是國會多數暴力的唯一受害者。韓國的立法制度也是一院制+總統制+兩黨制+禁 止冗長辯論。以前面表格來計算的話,積分也非常低。很巧的是,韓國國會暴力也常常是 國際媒體的焦點,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積分低的烏克蘭。其實最直接刺激議會肢體衝突的 ,是在議會程序上沒有適當的彈性讓議員發表反對意見。在無法以程序杯葛議事的情況下 ,肢體暴力很容易發生(土耳其也曾出現屬於多數黨的議長禁止反對黨議員發言而造成肢 體衝突)。 立法院從來都是藍大綠小,少數黨在立法院的肢體暴力令許多人反感,但多數黨的監督能 力與立法品質更令人詬病。對於這種現象,大眾往往是選擇性批判。批評多數黨監督能力 與立法品質的人,必須選擇性地忽略少數黨不文明的行為;而批評少數黨暴力的人,必須 選擇性忽略多數黨低落的監督與立法品質。本文章認為台灣跳躍式民主造成人民缺乏個體 自信,在議題上依賴他人認同,容易被主流或菁英說服。筆者支持提升公民教育(不只是 學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或環境教育)、促進個體自信、訓練獨立思考能力,在思辯上減少 對他人的依賴。 然而,公民教育只能解決問題的一半,今日立院亂象除了社會文化的問題之外,還包括了 制度上的缺失。台灣立法制度系統性地壓制少數意見,鼓勵多數暴力,刺激少數暴力,使 台灣徒具西方的民主形式卻缺乏內涵。這種系統性的問題不僅發生在台灣,也發生在其他 國家,這證明了對於制度缺失所造成的國會肢體暴力,並不因文化不同而有差異。現今的 台灣並非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而是處於集權與民主之間的灰色地帶,深化民主是台灣社 會當前的挑戰,台灣正讓多數暴力透過制度缺陷腐化國會功能。台灣社會要了解。立法院 的功能不應該是有效率地處理議案,而是理性地處理議案。然而,現在的立法院不但不是 有效率地處理議案,而是有效率地執行多數暴力。最後,筆者從個人角度對立法制度提出 幾項建議,供大眾思考: 1. 更改議會程序,讓程序更有彈性,也讓議員在審議上有更大的空間。如不對議員發言 時間設限(台灣立法委員在議會發言時間只有三分鐘,是筆者所知國家中最短的。議案 進入二讀幾乎等於通過)。或是對修正案內容有更大的彈性並規定逐條審查。台灣目前 只有法律案規定必須逐條審議。其他議案(條約,預算,行政命令等)由議會自行裁決 是否要逐條審查。 2. 鼓勵多黨制國會,如降低政黨的立委席次門檻。 3. 在多黨制國會的前提下改成內閣制。(這在實踐上挑戰很高) 4. 若要維持總統制以及兩黨制國會,可以採取類似美國的期中選舉:在總統任滿一半的 任期時,舉行國會選舉。這是對政府的信任投票。期中選舉的實踐方式可以透過縮短立 委任期為總統的一半(如美國眾議院);或是只有部分席次參與期中選舉(如美國參議 院)。這種設計能避免單一政黨在一個總統任期內完全掌控立法權與行政權,但此設計 容易使台灣出現雙首長制裡行政立法不平衡的情況。配套可以考慮提高覆議案的門檻 (回覆修憲前的三分之二)來提高行政權的獨立性,同時要求所有總統提名的內閣成員 都需要經過立院許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71.11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321331.A.1E9.html ※ 編輯: CapricornBoy (140.112.71.113), 05/17/2014 18:15:18 ※ 編輯: CapricornBoy (140.112.71.113), 05/17/2014 18:18:12 ※ 編輯: CapricornBoy (140.112.71.113), 05/17/2014 1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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