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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wchen (闖過一關關)》之銘言: : 轉自公民廟口FB http://ppt.cc/4ZAz : g0v整理出議員配合款的清單 : http://councils.g0v.tw/suggestions/ : 原來議員可以直接向地方政府「建議」撥款進行建設, : 議員是地方政府的監督者,也是預算的審核者。 : 議員自己涉入預算的核發,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嗎? : 而且,只有現任議員能夠使用這筆「議員配合款」,難怪被批評為「民代綁樁基金」。 : 感謝g0v神人整理出這個清單,不說還不知道原來一年花了幾十億給議員綁樁。 : 稍微google了一下,之前好像有新聞報導, : 陳水扁在台北市長任內好像取消了這個配合款, : 賴清德和朱立倫也都想要收回,結果跟地方議會鬧得不愉快。 : 沒想到現在還有在發議員配合款喔? 自由時報有篇消失的報導就在討論這件事情 ;) 消失的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3/today-fo3-4.htm 內容: 中市「議員工程建議權」?每人1500萬 2011-3-3自由時報 縣市議員工程分配款由來已久,五都成立之後大多沿襲舊規,當中,除了台 北市、台南市之外,台中市、新北市、高雄市每位議員每年有一千二百萬元 至一千五百萬元的額度或「建議款」。 新北、高雄1200萬 北市沒有 原南縣市合併升格前,南縣議員工程分配款額度五百萬元,南市初期沒有, 許添財卸任市長前一年才編列二千萬元建議權,由議員事先提出需求計畫, 再由各相關單位配合編列,工程發包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合併升格後的台南市議員,循舊規要求一千多萬元的「建議款」,新上任的 市長賴清德以涉嫌違法、負債過多為由打了回票,而引爆府會僵局。 實際上,大多數地方府會在不成文的默契下,給予議員一定額度的預算建議 權,以爭取預算審查通過。有人形容此為「默契預算」,其中,也發生過指 定廠商、索取回扣的弊端。 原台中縣市未合併前,都有不成文的「議員工程建議權」,台中市長胡志強 主要是限定在道路的開闢、打通,平均每位議員一千萬元額度;台中縣長黃 仲生則給議員一年五百萬元的建議權,但不限定於道路打通,鋪柏油、水溝 等小工程也可。 合併升格後的台中市沿襲昔日台中市的方式,給每位議員一千五百萬元的「 道路、巷道優先開闢建議權」。副市長蕭家淇強調,這只是方便匡列建設預 算,同時也不是針對議員的「席次」做規劃,而是以選區做規劃,一人一千 五百萬元是「粗估」,沒有強制性。 原高雄縣市合併前,高市議員每年有兩百萬元的工程經費建議額度,高縣議 員則有六百萬元的工程配合款,去年因為適逢選舉,高縣議員的配合款增加 至一千兩百萬元。 縣市合併後,高市議員則喊出每名議員兩千萬元的工程配合款,否則揚言退 回總預算。外傳經協調後已經降為一千兩百萬元,且市府今年編列的「地方 基層小型工程款」總計七.九億元。 不過,高市府否認與議會達成協議,強調「地方基層小型工程款」是區里的 建設經費,與議員的工程配合款無關,任何建設經費議員有建議權,但沒有 決定權。 新北市每名議員仍維持過去台北縣的額度,有一千二百萬元「建議款」,且 仍須等到預算審查通過後才能定案。只是配合款隨著預算項目取消,取而代 之的是議員「建議款」,其中,六百萬元屬於建設款項,六百萬元可以用在 活動經費。 至於台北市並無議員工程分配款。北市議員莊瑞雄表示,這算是台北市的「 優良傳統」,很多地方議員只要有工程配合款,大多淪為綁樁或酬庸,工程 品質自然不好,哪裡需要做什麼工程,縣市政府可自行決定,議員也可建議 ,但議員根本就不該有工程配合款。(記者鍾文志、侯承旭、王涵平、洪瑞 琴、唐在馨、謝鳳秋、張瑞楨、曾德峰、黃忠榮) --- 補個問掛,好像苗栗縣議會的資料最難拿到,有神人可以爆料一下嗎? ;) -- kia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9.90.10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12865538.A.E7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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