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Issu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要有效降低違規停車的方法有很多,大體上可以分做以下幾種類型: 一、道路設計規劃:   1.紅線改黃線;2.臨時停車區;3.計程車招呼站;4.收費停車格前X分鐘免費。 二、懲罰條件變更:   1.編輯違規停車開單指導手冊,明確可開單類型並同時保留行政助手的裁量權限;   2.被檢舉人不申訴則罰鍰給予折扣(這是單量變大後,降低裁判負擔的配套)。 三、提高懲罰效率:   1.行政助手(交通助理人員)加強熱點巡邏;   2.提高民眾檢舉意願(獎金?)、降低民眾檢舉障礙(專線、APP或網站);   3.透過科技手段進行巡邏或告發。 本次的爭議是在於三、3.的科技手段,故本篇只就可能存在的「監視器」方案進行討論 ,其他降低違規停車的方法是不在討論範圍的,以上於此合先敘明。 == 在討論可能存在的監視器方案前,必須先區分清楚是使用何種設備執行作業。 一、運用現有的監視器執行:   這便是政府擴權爭議之所在--「行政目的變更」。   錄影監視系統(下稱監視器)設置目的是維護治安,實務上主要用於偵查方面,具   有「被動」、「事後」的性質,如無犯罪偵查或釐清責任等需求,不得使用錄像。   若要用監視器來舉發違規停車,會使其轉變為「主動」、「事前」的使用。這中間   的變動足已觸及原先退讓的隱私權(指空間隱私權,即個人可選擇是否揭露個人資   訊的權利)界限,不僅有行政目的變更的問題,也有過度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二、特設科學儀器執行:   特設科學儀器較無前述的爭議,但滿足特定條件(譬如:感應器承受X重量Y時間   ;或固定點被遮斷Z時間)後啟動的特色,會使被舉發的「紅線」違規停車事件在   違規初期必然屬於「駕駛人在場」的情形,因此有剝奪當事人「事前聽審權(陳述   意見權)」的疑慮。 *** 接著,假設大家認同違規停車有等同於超速、闖紅燈等的重大危害程度,因此能在特定 情形下,接受前頁所提及的一切疑慮,那讓我們接著向下討論可能存在的監視器方案。 一、發現後逕行舉發:   可再向下區分為 1.24hr人工監控 、 2.電腦篩檢畫面/科學儀器啟動紀錄 兩種。   1.24hr人工監控:    暴露未違規的資訊,無法通過空間隱私權的檢討。   2.電腦篩檢畫面/科學儀器啟動紀錄:    這個方案爭議最大,因為並不是每種狀況我們都肯認它能使事前聽審權退讓,譬    如黃線的禁止停車線(難以判斷是否能立即駛離)、個案申請的禁止臨時停車線    (本身即屬於非必要劃設的區域)等。    因此,如果能再限定為特定的紅線區域(譬如:交叉路口、醫院大門、消防栓等    ,應該能更容易達成共識。 二、透過科學方法發現後,通報責任人員到現場排除障礙並開單:   這是最沒有疑慮的方案,不過與現今接獲檢舉後到場比較,似乎沒有變革的實益。 == 我個人是非常同意「法律是服務人,而不是人去服務法律」這句話的,但要修法的時候 也還是要謹慎地探討背後的法理基礎。 行政目的變更、空間隱私權、事前聽審權這些質疑並不是無的放矢,剛好也趁這個機會 將監視器的使用時機、使用方式做一個通盤性的檢討,即使不修法也能讓一般民眾更理 解監視器政策,這才是公共政策辯論的意義。 以英國的例子來看,他們在大規模使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後,已經在去年(2014年) 修正了這項政策,將使用範圍限縮到「只有在特定區域才能逕行舉發」,並發布許多項 配套措施(十分鐘免費臨停、彈性化開單等)來處理違規停車的問題。 (詳參 https://goo.gl/90eZde ,來源是專門轉發英國政府政策的網站) 其他像法國是有在使用監視器取締違規停車,但具體內容因為看不懂法文所以沒辦法提 供;而美國是透過專業部門DPT(Department of Parking and Traffic)取締違規停車 ;日本更是直接委託民間公司取締違規停車。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採行何種方案都必須要進行修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不可能只透過台北市政府就完成建置。 -- ◢█◣ / 掰~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119.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30477398.A.BBC.html
r13974682: 推 05/01 18:58
tcpic: 推 05/01 19:06
pups914702: 推 05/01 19:57
didolydia: 專業分析推 05/01 20:26
dsa3717: 分析的很好 不過我認為他不是要處理違規停車的問題 05/01 20:33
dsa3717: 他只是要解決因為違規停車產生的員警長時消耗 05/01 20:34
dsa3717: 就像過敏 醫生可能只是先開症狀藥給你 再尋找過敏原 05/01 20:35
dsa3717: 不過還是要說這種分析真的很清楚 05/01 20:37
對,這就是問題的所在了。 這個政策的目的是「減少違規停車」、「提高開單效率」,還是「減少警力浪費」?
nadekowang: 專業分析推 05/01 20:37
lamda: 推 收錄精華 05/01 21:08
pagenotfound: 這篇有誰可以貼到李茂生FB嗎? 05/01 23:16
pagenotfound: 這比劈頭就罵人是希特勒來得有建設性 05/01 23:18
pagenotfound: 不過柯P自己也要檢討講話以及決策方式 05/01 23:18
dsa3717: 我覺得這就是他的style 另外不是市長決策下面的就要達成 05/01 23:49
uka123ily: 李茂生臉書風格是干你什麼事? 05/01 23:52
pagenotfound: 喔喔,又有人高潮了嗎? 05/01 23:59
lyu0001: 要修法恐怕一年內都搞不定 畫黃線ok 05/02 00:14
hjgx: 若願意畫黃線,柯P早畫。把管制降級是掩耳盜鈴。 05/02 02:44
Mman: 也太強了吧 請問您的本業是? 05/02 05:13
ddmarine: 解釋得非常清楚,推 05/02 09:01
jeneaqa1: 推 05/02 10:29
nadekowang: 原po要不要轉八卦 那邊依然持續跳針 05/02 10:52
HermesKing: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05/02 12:39
Syffence: 我對事前聽審權有意見 開車上路是特許不是基本人權 05/02 12:45
apple90101: 可以針對剝奪當事人「事前聽審權(陳述意見權)」的 05/02 13:09
apple90101: 疑慮這點多解釋嗎?有點看不懂,謝謝 05/02 13:09
事前聽審權跟開車不開車沒關係,很多地方都會運用到。 這點用訴訟的角度來看會比較好理解,就是給當事人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像闖紅燈、超速我們可以逕行舉發是因為違規事証明確,本身危害也比較重大; 那違規停車要放在什麼位置呢?這點可以想想。   ※ 編輯: HermesKing (180.176.116.55), 05/02/2015 13:20:08
vega790205: 用懲罰人民的方式來治標還一堆人叫好 真是無言 05/02 13:48
song7775: 推者篇 05/02 19:41
serlontw: 現在就看是人的習性矯正法律,還是法律矯正人的習性了... 05/03 08:19
chakichaki: 那必須要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光用自治條例不夠 05/03 12:14
haworz: 這件事無論是程序正義或實質正義都有很大問題 不過台灣有 05/04 12:00
haworz: 很大一批人喜歡被關 威權遺毒倒是表露無遺 05/04 12:00
serlontw: 同樣的是也有一批人喜歡在紅線區阻礙大眾行的權利... 05/04 14:59
serlontw: 公益跟私利分不清一樣也是威權遺毒 05/04 15:18
sz: push 05/06 01:22
ciplu: 因為很多人就是老師在就裝乖 老師一離開就作怪 沒有自律 05/07 22:00
ciplu: 從小就是這樣 所以看到警察才不敢作怪 可是警察有限 05/07 22:02
ciplu: 我很好奇一點 行車紀錄器也是會照到未違規的路況 05/07 22:05
ciplu: 但是有違規事項就可以拿影片當證據 為啥監視器不行? 05/07 22:05
FRX: 這篇是小論文嗎? 05/16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