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LF (工作 QQ)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採購問題-不公告的理由?
時間Thu Apr 23 20:38:03 2015
※ 引述《peri99 (鬼靈精怪)》之銘言:
: 各位先進大家好~
: 目前我正在簽辦一件百萬以下的勞務採購案
: 並依採購法第22條1項16款規定,指定廠商辦理議價
: 簽呈內已敘明指定該廠商之理由
: 接著被會計退文,要求應再寫出「不採公告方式辦理」的理由
: 我一直以為就是因為要指定廠商,所以才不公告
: 但會計告訴我:這是兩回事
: 嗯,我想我真的資質駑鈍,不是很能理解會計的說法
: 與辦公室同仁一起想破頭了,還是寫不出來
: 請求各位採購高手指點一盞明燈啊~
: 先謝謝大家了
... 敘述完全錯誤...
您要簽公告金額(100萬)以下
用的是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未) 第2條1項2款
符合本法22條1項16款...(中略)
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後略)
中未裡面就有2個要件
1.不採公告方式辦理
2.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
所以 以上兩要件 在簽裡面都要分別敘明理由...
但這樣 還是不能議價喔!!!! 還有1個要件
在施行細則23條之1
...(前略)"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辦理。
^^
行政裁量<--所以最好寫出裁量原因
所以 總共有3個要件(也就是簽裡面要有3個理由)
1.不採公告方式辦理
2.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
3.不能比價之原因
(通常2.3兩個理由 會寫在同一段)
對了 簽裡面最好也把 中未第2條第2項 寫上去
讓首長及其授權人員知道 這類案子會被加強查核監督喔!!
PS.而且確實會 不管是審計還是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
因為這類案子很容易抓瑕疵(要件未寫滿)
也可以在要件事實上打爛仗...(嫌您寫的理由不夠合理)
重點是這類缺失都是有機會補過的(答覆時補足要件理由 再寫 "沒有下次")
有績效又不傷和氣...XD 且還是依法查核監督呢!!
個人要求這類採購簽
在說明段至少要看到這3個
ㄧ.依據採購法23條.中未第2條.施行細則23-1...
二.本案不採公告之理由
三.不能比價+邀請指定廠商之理由...
您可以參考
新北市 採購簽範例 :)
另外 您家會計對採購算是有水準的表現...
看得出您少了1.這個要件...
站在承辦人的立場
要完全保護好自己
請把3個要件理由都寫好...
寫不出來
就乖乖 公開取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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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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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ELF (218.166.88.1), 04/23/2015 20:41:12
推 rahim: 推A大詳細的解說 04/23 21:17
推 peri99: 感謝說明~ 04/23 21:18
推 zzzzjjlee: 學習了 04/23 21:22
→ maniaque: 個人認為,與其玩比價,不如用評選 04/23 21:50
→ maniaque: 比價就是比低的,那還不如直接上網公告 04/23 21:50
→ maniaque: 而且邀比價若只有一家來,變成議價,底價又要重新核定 04/23 21:51
→ maniaque: (議價的底價核定,要先參考廠商報價......) 04/23 21:51
→ maniaque: 不然又要授權有權人員去做核定...... 04/23 21:51
推 Rhein1113: 受教了,謝謝~ 04/23 22:29
推 peri99: 其實本案主要是購買某特定雜誌廣告,這樣似乎無法用公開 04/23 23:18
→ peri99: 取得來辦理?(算指定廠牌嗎?)且往例亦是依據中未2-1-2 04/23 23:18
→ peri99: ,指定廠商議價,今年會計才提到業務科僅敘明指定刊登該 04/23 23:18
→ peri99: 雜誌廣告之理由,但未提及不公告理由,要求業務科改進。 04/23 23:19
→ peri99: 我會再想想該如何處理~感謝各位先進的說明。 04/23 23:19
→ maniaque: 雜誌刊登廣告? 除了直接接洽,還有廣告代理商歐 04/24 18:59
→ maniaque: 不然用公開取得報價單也是一種方式啦...... 04/24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