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前輩們精闢的討論與講解...
不過本局實務還是把減價收受當作計算違約的SOP (笑)
除了減價收受的 計算 之外,
減價收受的「程度」原來也是個學問。
誠如前文,第一個案子我的設計是: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20%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50%(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長官就覺得,這減的太少了,
廠商可能會覺得:這經費編多一點反正也賠不多!
調局裡的標案來看,大多都是 價金100%+減價100% 的設計,
(所以我第二個案子也這樣寫了)
可這樣子廠商難道不會覺得:這項目難做,經費編得越少越好!
過與不及‧誠是學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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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到契約價金100%+減價500%的案子(不過是財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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