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liu (開始混日子)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Re: [請益] 提送文件期限認定
時間Sun Sep 6 22:30:11 2015
※ 引述《jackson0713 (永恆終道)》之銘言:
: 如題
: 一個工程的設計過程會有基設 細設等文件需要提送
: 契約書內原則上都是寫一個指定的天數內要提送
: 請問這個天數是怎麼認定呢?
: 以7天為例 假設到期日是1/1
: 1. 1/1廠商一定要函送到機關
: 2. 廠商函上的日期是1/1
: 3. 1/1廠商有資料給機關(email寄也算)
一般機關通常都是採用1,有些也會准許3的方式。
至於2比較少人用,因為發文日期這種東西是發文的人打爽的。
而且這種文件都是要經過審查的,你東西都沒拿到的話根本沒辦法審。
: 哪一種才對呢?
: 如果又牽涉到 A文件要通過 才能做B文件
: 那7天的開始起算是:
: 1. 審A文件的審查會開完並且通過開始算
: 2. A文件審查通過的函文到廠商手中開始算
: 3. 機關發函的日期開始算
三種都有人用,看哪種對你來說比較好掌控就用哪種。
以我待的機關來說,一般都是審查會時直接跟廠商訂好提送日,
然後直接納入會議紀錄裡。
: 好像有點複雜...希望有經驗老到的前輩可以解惑 感謝!!
: 另外 假設提送文件真的晚了幾天(但標案如期竣工)
: 這種情況還是一定要罰嗎.. 有時候晚幾天真的很難認定...
: 被稽核到是行政疏失還是有大麻煩呢....
建議照契約規定走。
廠商又不是你的誰,
逾期未提報本來就是廠商的錯。
至於你說的稽核如果是指工程會辦的查核那種的話,
他們不會看到這麼細的東西。
如果是機關自己辦的內部控管稽核的話,
這種小缺失一般都是口頭念一念而已,很少會真的弄到要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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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ackson0713: 感謝您的回答! 但是聽您的說法 這沒有一定 說得通即 09/06 22:52
→ jackson0713: 可囉 另外契約上的明文並沒有寫很細 現在想來就是上 09/06 22:53
→ jackson0713: 面要製造一點彈性吧 哎~ 09/06 22:53
推 jackson0713: 除了工程會也蠻怕審計的XD 感覺審計是最嚴苛的! 09/06 22:56
推 oblivionman: 文件晚送除非契約內有訂定罰則 否則不能罰 09/07 00:23
→ oblivionman: 又假設你把文件提送視為里程碑的話 按契約規定總工期 09/07 00:23
→ oblivionman: 未逾期 前面里程碑的逾期罰款都要還給廠商 09/07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