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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kson0713 (永恆終道)》之銘言: : 如題 : 一個工程的設計過程會有基設 細設等文件需要提送 : 契約書內原則上都是寫一個指定的天數內要提送 : 請問這個天數是怎麼認定呢? : 以7天為例 假設到期日是1/1 : 1. 1/1廠商一定要函送到機關 : 2. 廠商函上的日期是1/1 : 3. 1/1廠商有資料給機關(email寄也算) 一般機關通常都是採用1,有些也會准許3的方式。 至於2比較少人用,因為發文日期這種東西是發文的人打爽的。 而且這種文件都是要經過審查的,你東西都沒拿到的話根本沒辦法審。 : 哪一種才對呢? : 如果又牽涉到 A文件要通過 才能做B文件 : 那7天的開始起算是: : 1. 審A文件的審查會開完並且通過開始算 : 2. A文件審查通過的函文到廠商手中開始算 : 3. 機關發函的日期開始算 三種都有人用,看哪種對你來說比較好掌控就用哪種。 以我待的機關來說,一般都是審查會時直接跟廠商訂好提送日, 然後直接納入會議紀錄裡。 : 好像有點複雜...希望有經驗老到的前輩可以解惑 感謝!! : 另外 假設提送文件真的晚了幾天(但標案如期竣工) : 這種情況還是一定要罰嗎.. 有時候晚幾天真的很難認定... : 被稽核到是行政疏失還是有大麻煩呢.... 建議照契約規定走。 廠商又不是你的誰, 逾期未提報本來就是廠商的錯。 至於你說的稽核如果是指工程會辦的查核那種的話, 他們不會看到這麼細的東西。 如果是機關自己辦的內部控管稽核的話, 這種小缺失一般都是口頭念一念而已,很少會真的弄到要懲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33.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41549815.A.B3F.html
jackson0713: 感謝您的回答! 但是聽您的說法 這沒有一定 說得通即 09/06 22:52
jackson0713: 可囉 另外契約上的明文並沒有寫很細 現在想來就是上 09/06 22:53
jackson0713: 面要製造一點彈性吧 哎~ 09/06 22:53
jackson0713: 除了工程會也蠻怕審計的XD 感覺審計是最嚴苛的! 09/06 22:56
oblivionman: 文件晚送除非契約內有訂定罰則 否則不能罰 09/07 00:23
oblivionman: 又假設你把文件提送視為里程碑的話 按契約規定總工期 09/07 00:23
oblivionman: 未逾期 前面里程碑的逾期罰款都要還給廠商 09/07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