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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恕刪 : : a. 之前有買一台機器 : : b. 現在要買零配件: : : b.1: 簽准以22-1-4辦理 : : b.2: 投標須知有列後續擴充2年 : : 也就是說, 第1年的採購依據是22-1-4; 第2-3年的採購依據是 22-1-7 : : 我們政風說不能這樣做? : : 請問一下, 政風的說法有依據嗎? : : ps: 我這樣做的好處是, 議價只要議一次就好 : : → SELEX: 用22-1-4,還會有公告程序? 01/09 19:17 : 樓下就是一種公告程序 XD : : → ahanchan: 細則23-1,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01/09 22:47 : 但是 細23-1 所謂之 徵求受邀廠商不是招標公告 : 採購網給他的名稱是 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 首先,要澄清的是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的公開徵求, 與細則第23條之1第2項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A大在這邊誤會了 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所以本質上這個徵求受邀廠商資訊就是正式的招標公告 在電子採購網上,也是獨立的一種招標方式,不可不辨!!!! : 工程會說明網站 : http://ws.pcc.gov.tw/epaper/10105/procurement.htm : 節錄 : 依本會88年10月14日(八八)工程企字第8814908號函, : 如原採購係採未經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因未刊登招標公告, : 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適用 : 22.1.7 :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招標公告 和 招標文件 皆是法定名詞 : 細33-1 所述之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不符招標公告之法定型式 請注意這個解釋函最下面有一段附註: 本函說明3所稱之限制性招標,係指未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 之限制性招標。 基本上,只要將公告刊登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即可,亦無限制需何種型態之招標公告 因此,限制性招標如依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並載明後續擴充條款 即符合後續擴充之"於招標公告敘明"之要件,可辦理限制性招標後續擴充! : --- : 再來 22.1.4 有沒有需要使用細33-1前段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 : 參考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88,&article_category_id=1954&job_id=169853&article_id=95317 : https://goo.gl/WfFLPa : 再來原案 買1年 擴充2年... : 大部分監辦都有以小/短 綁 大/長之疑慮 : PS.沒說您的案子有問題 是指大部分都有此疑慮 至於個案就您自己判斷 工程會是說1年+4年是顯不合理,因此1年+2年尚在合理範圍內 我知道很多機關監辦會有意見,但我還是必須盡量灌輸大家這個正確觀念 不需要常常用以小綁大嚇自己,畢竟法無規定後續擴充期間之上限 : 真有需要 : 乾脆簽2年約 : 這還保證廠商一定要履約 2年約不建議,如果中樂透遇到壞廠商,就收尾收不完 可以考慮的是1+2的後續擴充,但是後續擴充採逐年辦理的方式 也就是表現好的話,就1+1+1 : PS.後續擴充也是雙方合意(機關 或 廠商 都能拒絕) : 或建議 1年綁1年 : 真的要1年綁2年以上 : 個案其他條件就必須注意 避免疑慮 最後,22-1-4有沒有可能採用細則第23條之1,以公開徵求方式辦理 答案是可以的,可以參考共同供應契約,台銀有很多案子都是用22-1-4搭配細則辦理 個人也很推薦這樣辦! 請卓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0.205.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5581408.A.FD1.html
bota: 感謝 01/10 19:09
bota: ps:我這個案子是每年三都會做一次,...歷經好幾任都這樣做 01/10 19:22
bota: 現在換政風, 突然說這樣不對 01/10 19:23
bota: --------------------------- 01/10 19:23
bota: 如果採A大的解釋(我覺得他的解釋也說的通啦),代表本機關 01/10 19:24
bota: 10年來, 至少三任的採購都做錯(這十年的監辦單位也都沒看到) 01/10 19:24
bota: -------------------------------------------------------- 01/10 19:25
bota: 我現在的困惑是, 要不要改變做法 01/10 19:25
bota: 以後不訂後續擴充條款了, 每年都辦一次 01/10 19:26
bota: 甚至更進一步的, 依https://goo.gl/WfFLPa 這個網站(最後) 01/10 19:27
bota: 的看法,... 不要公告了(增進採購效率) 01/10 19:28
bota: ps:本機關這幾年來, 幾任的採購及監辦, 應該是採A的看法 01/10 19:39
bota: 採A大的看法,...我倒不覺得, 做錯都沒人看到 01/10 19:40
bota: 因為每年也有上級稽核,...難道都沒人發現??? 01/10 19:41
Crossbearer: 問題已經釐得很清楚了,乾脆打去工程會問好了,反正 01/10 19:55
Crossbearer: 就行或不行 01/10 19:55
bota: 幾乎打不進去 01/10 19:58
OolightoO: 之前都沒注意到這個問題,先推一個 01/10 20:50
AHELF: 您是對得 握確實錯用 原文做修正了 感謝您 01/10 20:53
OolightoO: 台銀採22-1-4+上限制性招標公告https://goo.gl/3Jim5K 01/10 21:18
OolightoO: 原生碳粉匣只能原廠製造供應,但他們沒在自己販賣的 01/10 21:20
OolightoO: 都透過經銷商或代理商,招標時原廠也不會來投標 01/10 21:21
OolightoO: 投標進來的都不是22-1-4所稱的「原供應廠商」 01/10 21:25
OolightoO: 老實說我覺得有點違反直覺 01/10 21:26
liaomy: bota兄大概是因為不想每年議價 所以才會1+2 01/10 22:47
liaomy: 並且敘明後續擴充條件單價比照原契約 這樣後面2年換文就好 01/10 22:48
liaomy: 如果這10年都是1+2這樣辦 顯然廠商可接受3年同一價 01/10 22:49
liaomy: 那乾脆一次標3年 後2年敘明如機關次年預算未獲得通過 01/10 22:51
liaomy: 則雙方得中止契約的條文 實務上不通過的機率微乎其微 01/10 22:52
liaomy: 這樣一次標3年 在第1年做3年份量的決標公告就好 01/10 22:53
liaomy: 後2年連決標公告都不用做 也不必換文 除非預算沒通過 01/10 22:54
liaomy: 前提是廠商肯3年同一價 有些廠商不肯 就是要1年1年議 01/10 22:55
liaomy: 如果1年1年議 那限制性招標用22-1-2 22-1-4 22-1-7都一樣 01/10 22:56
liaomy: 另外用22-1-4 我會再考慮 真的只有這家廠商可以有零件嗎? 01/10 22:59
liaomy: 不過老實說 用22-1-2,22-1-4然後以23-1公告 01/10 23:07
liaomy: 10年來我沒遇過第2家廠商投標 算是夜路走多沒遇到鬼吧 01/10 23:08
liaomy: 儀器類的是這樣 不管公開還是公開徵求限制性 都只有1家投 01/10 23:13
Crossbearer: 不算夜路吧,儀器維護案,原廠貨找原廠的案子,一般 01/11 09:32
Crossbearer: 廠商不會去跟原廠搶,到時老大不爽不給原廠零件就飛 01/11 09:33
Crossbearer: 了 01/11 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