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Serva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28 ( )》之銘言: : 有眾說紛紜的感覺啊 orz : 請問有法律條文明定,非現職人員不用嘛? : 或者,除了強大靠山或重考之外,有沒有其他撇步可以復職哩?~ : ※ 引述《quitting (鳥到不行)》之銘言: : : 這問題我問過我們人事,他說機會比較少,但不是沒有。 : : 五個現職的配一個非現職的。 : : 還是有啦!! 本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有一份函有提到 但是我的瀏覽器出問題 無法在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中查詢 所以用相關字查詢"非現職人員" 得到下列結果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改進方案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修正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改進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查報職缺 方式,確實預估年度用人需求,使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所需人力,均能適時、適量、適質獲得補充,特訂定本要點。 三、職缺管制方面:   (一)為加強控管考試分發職缺,自當年度高考、普通暨初等考試舉行完畢 (分試為第二試)之次日起,至是項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至實務訊練機關 為止,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暫緩受理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 格案件(包括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二)當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任用計畫未設置需用之考試等級及相關 類科者,且本局已無適當人員可資分發時,如符合本局民國92年10月 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民國94年5月16日局力字第094006205 7號函或銓敘部與本局民國93年7月15日會銜發布「各機關需用考試及 格人員職務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規定,得專函本局 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各機關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日起3個 月遴員核派,主管機關訂有較短期限者,從其規定。 換句話說 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包括各縣市政府 都受到遴用合格非現職人員限制的約束 所以非現職合格人員如果想要重返 最好是找總統府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 以及各院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以及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的職缺 因為這些機關不是行政院所屬 所以可以儘量找這些單位 以後就可以拿它們作跳板以現職人員游走全國各政府機關 不過 還是請有意返回的非限職人員注意考試院是不是也有類似規定 印象中有限制遴用非現職人員的好像只有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 以上供參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