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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民國92年10月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 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修正規定: 一、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外補人員時,應先確定是否將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 之非現職人員。如係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 始得上網公告。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相關機關人員應負違失 責任。本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前項函說明三所定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各機關出缺職務,如擬遴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該職缺適 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需無增額錄取人員或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遴用或 分發。且符合左列審核標準之一: (一)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職缺 數每滿五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一人。各機關人事、主計、政風職務如擬自行遴用 非現職人員,所提列考試職缺數得以各主管機關(合所屬)(如臺北縣政府主計室 暨所屬主計機構)為單元計算。 (二)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相關考試中並未設有該考試類科,且現階段尚無申 辦該類科考試之可能者。 三、自即日起至相關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完畢前,凡設有考試類科者,仍應依本局同 年月十七日函規定,於相關考試分發完畢後,始得函報本局辦理。至相關考試已分 發完畢或未設考試類科者,各機關如有業務需要且符合前開規定及審核標準之一者 ,得專函本局核辦。 在搭配下面94年的條文來看, 似乎必須當年度沒招考,才能以5:1晉用非現職人員 特考還有可能沒招 高普初考看來很難了,因為每年必招 orz ※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恕刪]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錄取人員任用計畫改進方案 :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修正 : 三、職缺管制方面: :   (一)為加強控管考試分發職缺,自當年度高考、普通暨初等考試舉行完畢 : (分試為第二試)之次日起,至是項考試錄取人員分配至實務訊練機關 : 為止,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暫緩受理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 : 格案件(包括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 (二)當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試任用計畫未設置需用之考試等級及相關 : 類科者,且本局已無適當人員可資分發時,如符合本局民國92年10月 : 14日局力字第0920055610號函、民國94年5月16日局力字第094006205 : 7號函或銓敘部與本局民國93年7月15日會銜發布「各機關需用考試及 : 格人員職務擬遴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規定,得專函本局 : 同意自行遴用具合格任用資格人員。各機關應於收受同意函之日起3個 : 月遴員核派,主管機關訂有較短期限者,從其規定。 : 換句話說 : 在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包括各縣市政府 : 都受到遴用合格非現職人員限制的約束 : 所以非現職合格人員如果想要重返 : 最好是找總統府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院 : 以及各院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以及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的職缺 : 因為這些機關不是行政院所屬 : 所以可以儘量找這些單位 : 以後就可以拿它們作跳板以現職人員游走全國各政府機關 : 不過 : 還是請有意返回的非限職人員注意考試院是不是也有類似規定 : 印象中有限制遴用非現職人員的好像只有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 : 以上供參酌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1.55 ※ 編輯: m28 來自: 61.230.111.55 (11/02 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