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n1 (s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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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報到時機
時間Mon Nov 14 20:21:31 2005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六條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是以,最好隔天就去報到, 就算是要重新實務訓練, 至少明年休假還是有7天,
若你有中斷1天, 則連續休假年資須重算, 意即明年沒得休假(因年資未連續
滿一年), 要後年才有照比例的休假天數,
且現在都會提前退伍, 所以你當初留職停薪的屆滿日應會在你實際退伍日之
後, 這就適用同條第三項: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二
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
職;如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應即查處,並通知於三十日內復職;逾期未
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只要還沒到原核定留職屆滿日前就退伍, 自然有最長五十日(還是八十日?)
的自由時間, 但代價是年資不連續, 須再任職連續滿一年後才會在隔年將之
前年資併計總可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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