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701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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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義務役士官退伍任公職可否提敘?
時間Sat Nov 19 13:09:53 2005
摘自大法官釋字第 455 之理由書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
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
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
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按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義務役軍人與志願役軍人之服役時間長短與專業知識或屬有間,但於服役期間所應負
之忠誠義務與其所服之勤務,與志願役軍人尚無差別,軍人依法所應享有服役年資計
算之權益,不宜因其役別為義務役或志願役而有所不同。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
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依同條例第二條之定義,其「後備軍人」並無志願役或義
務役之別,即係本於上開意旨依憲法上之平等原則而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六十三年五
月十一日(六三)局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函釋,關於「留職停薪之入伍人員,於退伍復
職後,依規定須補辦考績,並承認其年資」,致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
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其於任公務員前服義務役之年資則不予採計,與前述意旨不符。
此項年資之採計對擔任公務員者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應予維護,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諭知有關機關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
逕以法律規定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上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授權妥為訂定。
是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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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0.235.156
推 smilehusky:所謂的"提敘"跟採計退休年資是一樣的嗎?好像有差異喔! 11/19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