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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uticosme (nuticosme)》之銘言: : 請問各位前輩~ : 我婚假是分了好幾次請,這次請完最後一天剛好遇到9/29放颱風假, : 請問這天的婚假可以銷假嗎? 我想順延到9/30再放一天, 這樣還在一個月內 : 如果明天一早再打去問人事室,如果又不能銷假的話會來不及去上班的~ : 希望好心人事回答我,謝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局考字第0940065703號 主旨: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 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第1項所定事假、病 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 半日。」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 關視實際需要定之…」第10條第1項末段規定:「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復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天 然災害(含颱風、地震及洪水)停止辦公及上課,公教人員之出 勤處理方式係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另查本局77年8月2 日77局?字第25931號函規定略以,颱風過境經權責機關通報 停止辦公時,原已請假者,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5條規 定前段:「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之規定 辦理。 二、本案經轉准銓敘部94年10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號書 函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 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 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於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 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 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 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二)公務人員於本(94)年8月31日休假期間,權責機關宣布於 下午4時後停止辦公,茲舉當日下午之辦公時間如為1時30 分至5時30分為例,其於事假、病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 期期間,當日下午4時30分至5時30分即得扣除請假時數1 小時;至於休假、婚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 日下午1時30分至4時應到公服勤期間,既已實施假期,4 時以後雖宣布停止辦公,惟似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 三、有關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 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56.170
nuticosme:感謝~! 十分詳盡的回覆! 59.117.4.127 09/29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