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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 第一款(按現為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 不得以其參加考試之性質,為准駁之依據。至於是否需要與職務有關之 考試始准給予公假一節?依照考試院(66)考臺秘字第二四二二號函: 「公務人員參加政府舉辦之中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各種專門職業考試 ,准給予公假」之規定,並不以與職務有關者為限。(銓敘部74.7.22. (74)臺華典三字第二九四三五號函) 原po是公務人員,上列函示的意思是即使與職務無關也能請假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35.23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1662845.A.00D.html
smiercch: 我請過,可以 05/15 12:56
m0630821: 拿著函示問人事 05/15 13:55
goshfju: 可以請 不過要主管准假 有的不喜歡員工請公假 05/15 15:22
kit279: 看主管同不同意 05/15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