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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去年3月被控猥褻友人12歲的女兒,台北地方法院今天(9日)公布判決書,指 出因證據不足,且女童說詞反覆,因此判林姓男子無罪。 林姓男子和女童的父親是老友,因女童的父親失業,在其他友人安排下,搬到林姓男子租 屋住一起住。98年3月,林姓男子被女童指稱,兩次在兩人共處時,隔著棉被壓住她,並 摩擦身體,林姓男子因而被控妨害性自主。 林姓男子坦承,曾在床上隔著棉被搔癢女童,但說只是和女童嬉鬧,並沒有猥褻意圖;女 童父親也表示,女童與林姓男子常一起玩耍,她自幼沒有母親照顧、缺乏安全感,說話有 時比較誇大。 合議庭審理發現,林男租屋處仍有房東和其他家人,如果有異狀,其他人應不難發覺;此 外,女童的說詞反覆,對細節只以「不知道」、「忘記了」回應,而當法官問她,如果林 男要帶她去麥當勞,她要不要去?女童開心地說好。合議庭認為,女童應對玩鬧產生的碰 觸,產生錯誤的認知與誤會,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林男犯行,因而判林男無罪。全案可再上 訴。 http://www.nownews.com/2010/03/09/138-2577975.htm -- [爆卦] 聽說最喜歡這種類型的女生 http://ppt.cc/ibN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8.29.93
majungyi:犯罪天堂 03/09 22:05
pshhs0808:台灣真的是天堂 大家別守法了 03/09 22:05
justforppt:你好了解我.. 03/09 22:05
nicefu:重點是誰告他 03/09 22:06
hungkuang:這種才好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nxjv8Nrjtw 03/09 22:06
InfinitySA:你怎麼知道? ( ̄﹁ ̄ ) 03/09 22:06
※ 編輯: youku1 來自: 163.18.29.93 (03/09 22:08)
Chongyuan:如果真的告成了 我看所有男性都不要跟小朋友玩了 03/09 22:07
shuan0130:================ 我 愛 台 灣 ================ 03/09 22:07
Chongyuan:隨便都是性侵 03/09 22:07
rock74228:歐耶~警察抓人 法官放人 台灣是性侵犯的天堂 03/09 22:07
NewPolice:連結讓我以為到了就可版... 03/09 22:08
ichch:PTT才是奇怪的地方 只要被抓了 就一定是有罪 最好是死刑 03/09 22:09
bohun:我後悔點youtube了 03/09 22:10
watashiD:我也很想跟女同學嬉鬧...我都忍住了 03/09 22:11
renlin:鄉民神通廣大 好像現場目擊一樣 03/09 22:11
WinniBear:五樓連結讚XDDDDDDDDDDDDD 03/09 22:11
idkwts174:是誰告的啊? 03/09 22:11
kosuke:女童的說詞反覆,對細節只以「不知道」、「忘記了」 難怪啊 03/09 22:12
F7:五樓連結 原來是我前幾篇有貼的XD 03/09 22:12
benka:感覺被告是無辜的 囧 03/09 22:12
hungkuang:XDDDD 03/09 22:12
aquarius266:連結好笑XD 03/09 22:12
devilchess:可能是黨員吧 03/09 22:14
pshhs0808:xdddddd 03/09 22:14
Doub1eK:槓 五樓恐怖連結 03/09 22:15
RadioMan:5F.... 03/09 22:16
valenci:很難證明 03/09 22:17
whitelady:5樓 XDDDDDDDD 03/09 22:19
doasgloria:沒錯...PTT才是怪地方 被抓了就是有罪 而且都死有餘辜 03/09 22:21
GsJames:推五樓連結 03/09 22:22
Asbarla:我跟著哭...XDDDD 03/09 22:27
Kakehiko:關鍵字:父親失業 03/09 22:30
orsonplus:媽啊~那是什麼鬼啊 Orz... 03/09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