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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某隱形看板]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使用者權益,促進資料蒐集功能,依據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一條,制定 Q_ary 板板規如下: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問卷:謂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收集使用者經驗者。 二、研究者:謂發表問卷者。 三、研究單位:謂發表問卷者所在之研究單位或公司。 四、回饋:指發文者欲以一定獎勵供予填卷人者。 五、文章:包含標題、本文、簽名檔。 六、水桶:謂單板禁言者。 第 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M文或S文。 二、刪除文章或推文。 三、設定本板禁言。 四、退回文章。 五、任免小板主。 六、其他經站方,群組,小組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第 4 條 (法律保留) 本板板規,牴觸站規、群組規、小組規者無效之。 前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6 條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板規而不罰。 第二章、文章規範 第 7 條 (發文分類)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時間修正。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為違反第九條。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問卷]:發表問卷文,而無站外實體獎勵者。 二、[抽獎]:發表問卷文,將抽選並贈送站外實體獎勵者。 三、[受訪]:徵求實體訪問者。 四、[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者。 禁止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條 (問卷內容) 發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三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 一、問卷標題。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者姓名:需填上全名,如為法人者,亦應填上全名。 四、聯絡人姓名:得與前款不同,但仍應填上全名。 五、問卷連結。 六、聯絡方式:除站內信外之一切聯絡方式,但不得為社群網路之帳號或連結。 發表第七條第三項第一至第二款文章者,得有下列內容: 一、問卷資料:如截止時間、欲收集份數、填卷者基本要求者。 二、回饋。 發表受訪文者,應有下列內容: 一、訪問地點。 缺少第一項之資訊者,板主應設定結案並終止回應,要求發文者於一定期間內補齊相關 資料。 第 9 條 (文章內容規範─內容不足) 禁止發表以下內容: 一、空白文或一行文。 二、非正體中文字,或依一般社會通念無法理解之中文字者。 第 10 條 (文章內容規範─不得刪除內容) 禁止於收集完成後淨空文章。 禁止自身帳號P幣不足,仍欲以之為回饋者。 第 11 條 (文章內容規範─不得刪除推文)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變更推文者亦同。 第 12 條 (文章內容規範─文字用語)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不特定第三人挑釁、引戰,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第 13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況: 一、張爸、CP、廣告文。 二、以任何方式重複填寫問卷,經查證屬實者。 三、嚴重影響本板秩序者。 四、無理由未發放回饋,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有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三章、罰則 第 14 條 (原文刪除情形)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者,原文刪 除。 第 15 條 (水桶情形)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九條至十三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6 條 (退文情形) 違反第十三條者,應視情況予以退文。 第 17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違反第十三條者,水桶應為一年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第 18 條 (加重條款)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分身違規者,所有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以上。 第 19 條 (警告)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至第九條,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一百八十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處斷。 第四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0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水桶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水桶。 第 21 條 (減輕處分) 經處分者,得於72小時內,寄信向公告處分之板主討論。並視情況減輕處分。 第 22 條 (檢舉)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編號、可能違反之相關規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檢舉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請板主介入討論串推文警告,或設定結案並終止回應。 檢舉期為14日,超過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 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二條第二項,應具名五ID以上之聯名檢舉。 第 23 條 (查證屬實)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證屬實,謂檢舉者應將相關資料提供本板,由本板板主群判斷之。 第 24 條 (多重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認定辦法應依本站及本組組規等相關公告處理之。 板主得依IP相同或其他顯然得認定為同一人者,先行處分之。 第 25 條 (板規修正)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 26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應經投票同意後產生之。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 第 27 條 (小板主)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資料夾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兩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 第五章、板主 第 28 條 (增加板主) 增加板主,應經現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公開徵選之。 第 29 條 (產出方式) 板主資格之限制,除依小組規外,由板主公告參選辦法。 接受參選日期不得少於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第 30 條 (選舉方式) 板主之選舉,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者方為當選。超過一人參選時,以票數 高者當選。 第 31 條 (板主自律) 板主違反本板第二章之規範者,經其他板主判決後,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文。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六章、附則: 第 32 條 (施行日期) 本板規修正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修正紀錄: Ver. 1.0.0 板規公告,自2016年8月21日零時起施行。 Ver. 1.1.0 修正第22條第四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 編輯: Swat5566 (220.135.90.189), 08/17/2016 23:47:37 ※ 編輯: Swat5566 (220.135.90.189), 08/18/2016 00:06:40 ※ 編輯: Swat5566 (220.135.90.189), 08/18/2016 00:07:43 ※ 編輯: Swat5566 (220.135.90.189), 08/23/2016 20:50:06 ※ 編輯: Swat5566 (220.135.90.189), 08/26/2016 21:08:07 ※ 編輯: Swat5566 (220.135.90.189), 09/03/2016 17: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