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之《法哲學原理》簡介
本書是德國著名的唯心主義哲學家、德國唯心主義法學的主要代表喬治‧威廉‧彈裡德裡希‧黑格爾在法學重要的著作。黑格爾出生於官吏家庭,1788一1793年在圖賓根神學院學習。大學畢業後,曾先後在耶拿大學、紐倫堡中
學、海德堡大學和柏林大學任教,1830年任帕林大學校長。他學識淵博,興趣/-泛,幾乎研究了一一切科學部門,從自然科學到社會科學,從哲學、邏輯學、歷史‧美學、宗教學到政治學、法學,都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稱道黑格爾 "不僅是一一個富於創造性的天才,而且是一個學識淵博的人物,所以他每個領域中都起了劃時代的作用。"馬克思也指出,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 "德國的國家哲學和法哲學在黑格爾的著作中得到了最係統‧最豐富和最完整的闡述。《法哲學原理》一書的譯本由範揚、張企泰翻譯,商務印書館196I年出版,以後數次印行。全書分3篇9章。
黑格爾的法哲學以客觀唯心主義哲學為其理論基礎。在黑格爾看來,法學與哲學密不可分,"法學是哲學的一個部門",(第2頁),法學就是法哲學。他的法哲學體係由依次向前發展的抽象法、道德和倫理三個階段構成。抽象法是種客觀法,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關於對物的佔有和所有權的法律;關於契約即轉移所有權的自由或權利的法律;關於制裁犯罪即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行為的法律。道德是一種主觀法,是一種具有特殊規定的內心的法,它主要解決故意私責任、意圖和福利、善和良心等問題。倫理是主觀與客觀相統一的法,主要解決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方面的問題。不봊蚻O抽象法,還是倫理和道德,都是法律或權利的表現。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正是通過袖象法、道德和倫理三篇內容,提出和闡釋了一整套法律理論。關於法律的概念,他指出:
"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東西而被設定在它的客觀定在中,這就是說,為了提供於意識,思想把它明確規定,並作為法的東西相有效的東西予以公布。通過這種規定,法就成為一般的實在法。"(第2I8頁)關於法律的實質,他否定法律的主要特徵是強制性,認為法律是自由意志的體現。"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律的實體和規定性。至於法的體係是實現了的自出的王國。(第I0頁)關於法律的形式,他提礎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和引證法作為法律的表現形式。關於法律的客觀性,他反對自然法學派把法律ꐊ嶼隻蛣M法和人定法兩種,否定歷史上存在過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法,認為法律作為客觀精神的體現,必須通過具體形式表現出來,必須具有客觀現實性,是實定的東西。"法的東西要成為法律,不僅首先必須獲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須獲得它的真實的規定性。"(第218頁)
黑格爾反對封建專制,崇尚依法治國,以為"法制的統治"是理想的統治,"好的法律可以使國家昌盛",(第231頁)主張市民社會應藉助法律制度來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財產。為了實行法治,他在《法哲學原理》中闡述了豐富的立法和司法理論。黑格爾一直強調立法權是規定和確立普遍物的權力,就立法權與行政權各自的範圍而言,"前一領域所包括的按其內容來說是完全普遍的,亦即法律的規定;而後一領域所包括的則是特殊的東西和執行的方法。(第316頁)他認為法律所規定的內容既要詳明,又不能過細。"法律規定的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施行。但是規定得過於詳눊荂A也會使法律帶有經驗的色彩,這樣,法律在執行過程中就不免要被修改,而這會違背法律的性質。"(第316一317頁)針對當時歷史法學派反對制定全德統一法典‧鼓吹習慣法優越於成文法的理論,黑格爾提出制定全德統一的法律、編纂法典、使法律體係化,是極為必要和重要的事,"是我們時代無限迫切的需要"。(第221頁)同時,他主張法律要普遍為人所知曉,反對法律知識成為法學家的獨佔品,因為"只有培養了對法的理解之後,法才有能力獲得普遍性。"(第220頁)在司法理論上,他提出司法上實行人人平等,市民社會的成員有權利向法院起訴,同時也有義務到庭陳述,
國王也不例外(第231頁)司法活動要依法定程序進行,但又不宜於過於機械;審判要公開進行,"法院的目的是法,作為一種普遍性,它就應當讓普遍的人聞悉其事……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第220頁)此外,黑格爾主張法院實行獨立審判和陪審制。
黑格爾的法律思想中也包含有豐富的部門法理論。(1)在憲政理論方面,他認為國家制度或政體的發展是循著這樣一個必然的過程進行的:先是出現王權或專制政權,然後出現貴族政體和民主政體,最後出現君主 (立憲)政體。黑格爾一生反對、批判專制政體,主張在德國適合並應當實行君主立憲政體,因為
"國家成長為君生立憲制乃是現代的成就,在現代世界,實體性的理念獲得了無限的形式。"(第308頁)君主立憲制由君主、貴族、人民三要素構成,這三要素相應地代表王權、行政權、立法權,三權相互制約、均衡地結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君主立憲的國家制度。(2)在刑法理論方面,黑格爾認為法律的發展經歷了一個由法的建立到不法和犯罪再到採用刑罰使法得到恢復的辯證過程。不法是犯罪的前提,犯罪是不法的最高階殷。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犯罪要處以刑罰。犯罪是一種暴力強制,是對法的否定;而刑罰則是對暴力強制的強制,是對犯罪即真正不法的否定,通過這
種否定,法才又得到恢復相發展,即"犯罪的揚棄是報復","報復是對侵害的侵害"(第229頁),這便是他的著名的刑罰報復論。(3)在民法理論方面,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對所有權、契約、家庭等民法的基本範疇都有研究、論述。他說:"人把他的意志體現於物內,這就是所有權的概念。"(第59頁)它包括所有、使用和轉讓三個要素。契約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表現出並解決了一個矛盾,即直到我在與他人合意條件下終止為所有人時,我是而且始終是排除他人意志的獨立的所有人。"(第8I頁)家庭是一個抽象的人格,是以兩性和愛為基礎的統一體。黑格爾主張應採取
一夫一妻制,禁止近親結婚,禁止在彼此熟知十分親密的這一範圍內的人之間通婚。4)在國際法理論裡面,他認為國際法"是國家問應該絕對有效的普遍的法;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於,條約作為國家彼此間義務的根據,應予遵守。"(第348頁)國家爭端應根據國際法來解決,戰爭是解決國際爭端最高最權威的裁判者。
像黑格爾作為一代哲人在西方以至世界學術思想史上出占重耍地位一樣,他的《法哲學原理》在法學發展史上也有其重要地位。它以思辯的形式,揭示了法律的多重性質,為後人特別是為馬克思、恩格斯提供了新的認識材料;它的辯證思維和論述方法,帶動了法哲學研究方法上的更新。(史彤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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