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RESI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考中心遭自閉駭客入侵 百萬筆資料外流 法源編輯室 / 2005-04-26 每當考季結束,就有考生收到補習班寄來招生廣告,由於內容明確,屢遭外界質疑考生資 料外流;刑事局偵九隊昨(25)日偵破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國中基測電腦系統遭駭客入 侵案,警方查出,涉嫌侵入系統的十九歲蘇姓主嫌,雖然患有自閉症,但對數理及電腦有 超乎一般人的專才,據蘇姓主嫌表示,他是因遭到不肖補習班負責人利用才犯案。 刑事局偵九隊發現,涉嫌入侵大考中心、基測中心電腦系統竊取學生個人資料的蘇嫌,本 身患有自閉症,受到國內某知名補習班負責人的利用,才侵入電腦系統,將取得的一百多 萬筆全國國、高中生的個人資料交給補習班,做為招攬補教生意之用,後來蘇嫌發現被人 利用,因此向警方自首。 蘇嫌向警方自首表示,他本身對網路安全及入侵極有興趣,時常瀏覽各網站並尋找入侵漏 洞,但他侵入後多半會將各網站的漏洞通知網管人員修補,連國內知名的駭客網站,也曾 經被他找出漏洞入侵,該駭客網站站長事後還對他的技術佩服不已,此外,92年愚人節 總統府網站遭人入侵,蘇某也坦承是他當時就讀建中時期所為。 教育部則指出,刑事警察局告知駭客可能竊取考生個人資料情事後,教育部隨即要求大考 中心檢視網站保全機制,並進行成績比對。大考中心清查後表示,計算儲存考生原始成績 的電腦並沒有網路連線,沒有外洩的疑慮,同時92到94學年度的考生成績,經比對後 沒有異狀,不影響實際分發作業,但對於資料外洩,大考中心會負起責任。 教育部長表示,大考中心目前已是一民間團體,但還是會要求加強防護;據了解,公務機 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 定,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非 公務機關依同法第26條準用同法第17條規定;如有違反前開條文情事,應由主管機關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同法第39條規定,按次處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 以下罰鍰。 涉及購買該項資料的補習班表示,因兜售資料者不願透露資料來源,所以並不知道這些資 料是駭客入侵大考中心網站竊取來的。該補習班強調,絕未涉入電腦駭客侵入網站竊取資 料,所有的招生資料,無論是採集自畢業紀念冊或各方蒐集,僅用於服務該補習班學生做 落點分析或招生參考,使用完畢後即全部銷毀,絕不可能轉售同業或他人作為圖利工具, 他們收集到的資料,只是做落點分析或招生的參考。 警方這次破案後,已將洩露資料迅速追回,而蘇某也配合警方,主動提供相關網站漏洞, 通知各單位修補,偵九隊目前已將蘇嫌、涉案補習班的相關人員函送法辦。據了解,無故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將 負刑法第358條規定之刑責,若是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開條文之罪者 ,依同法第361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8-363 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7,26-30,39 條 ‧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1-16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第 4,5 條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 ‧法律 字第 0910024855 號 ‧(86) 台央政 字第 1100537 號 ‧非法接近、截取與入侵電腦及相關設備之刑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