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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回顧
在2001年,犯案34件、判刑17年的華岡之狼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工系,2年來聲請三次
假釋全被駁回,2003年如果聲請假釋再失敗,保留學籍到期的楊姓受刑人將無法入學。
法務部考量楊姓受刑人人權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特別慎重召開專案審查會審查。就法律
規定、楊性受刑人在監服刑及治療後有否再犯之虞等狀況慎重考量是否在月底通過假釋案
在七月19日,法務部決定駁回「華岡之狼」楊文雄的假釋申請。政務次長謝文定舉行記者
會說,醫療團隊一致認為楊文雄是病態人格,雖已接受強制診療,但仍處於中度再犯階段
,未能降至低度再犯的安全範圍,因此駁回其假釋申請。
2).各方說法
法務部二年來已三次審查並駁回假釋聲請,這是楊姓受刑人第四度提出聲請;經媒體
報導後,引起社會各界極大關注與爭議,法務部對於楊姓受刑人的假釋聲請案之審查,更
為嚴謹。
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會系,但因強盜強姦罪前科,各界擔心進入校園後可能衍生相關問
題。內政部在民國90年時指出,楊姓受刑人即使假釋進入大學校園,依據規定,還需要接
受相關縣市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一到三年的身心治療和輔導教育。
今年是楊姓受刑人第四度提出聲請。
台大方面,學生強調,自身的安全比是否要給機會來得重要。此外,台大校方為了楊姓受
刑人假釋出獄這件事,還緊急成立應變小組。而不只女學生抱怨,就連女教授也反彈,應
變小組召集人說,每天都有學生向她抱怨,學生跟她表示,如果楊姓受刑人可以假釋,真
的會怕單獨走在校園會遇到危險。
校方說,學校無法阻止法務部的決定,但是如果楊姓受刑人如果能不要來,就最好不要來
。為了學生安全,校方加裝監視器,還請警方加派警力,到校園巡邏。校方強調,會這麼
做都是因為沒經收過性犯罪受刑人當學生,而這也突顯,國內性犯罪加害人矯治的問題。
負責實際診療的桃園療養院醫師陳炯旭、心理諮商師林淑梨,以及過去曾參與診療的醫師
林正修、李光輝等人,都不贊成假釋案,兩人支持有條件式的假釋。三年前負責診療楊文
雄的李光輝在開會前表示,楊文雄曾接受「明尼蘇達性犯罪篩選評估」,評鑑結果是「未
來六年內再犯可能性是百分之四十五到七十,屬於中度再犯範圍」,他認為楊姓受刑人目
前仍不宜假釋。
曾經治療楊姓受刑人的國軍北投醫院成人精神科主任李光輝說 ,楊姓受刑人的再犯率仍
然太高,即使從診斷之初到現在過了三年,他還是認為不適合讓楊姓受刑人到台大入學就
讀
李光輝也表示,他建議讓楊姓受刑人進行化學去勢,不但可以限制他在性方面的能力,也
能夠降低性慾望,他認為這是較為保險的作法
台大社會系畢業、曾任社會工作員十多年的周清玉,也說,與會者幾乎都認為,楊姓受刑
人的再犯率仍高,不適合假釋,雖然要顧及楊姓受刑人的權益,但也不能將善良民眾安全
棄之不顧,假釋的事項須考慮社會的觀感,尤其是學校只是教育單位,並非治療單位,不
能把問題丟給台大自行負擔,與會的台大社會系代表就說,誰說台大已經做了萬全的準備
?
周清玉更強調,民眾承擔不起楊姓受刑人假釋後再犯性侵害,會中有人提及,若他再犯,
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問題是,即使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對受害人也於事無補。
3).贊成與不贊成的理由
我想,在做出選擇時,通常都是經過自己很仔細的反覆思考過後的,對於本案持贊同、與
不贊成之間,更是有著很強烈的個人主觀的觀點存在,而這些都是支持著同意或是不同意
的理由。
不贊成的理由,也許也因為我們現在的身份都是學生,所以有更強烈反對的理由,如果像
這樣犯過那麼多強暴罪行的人,跟我們一起進出校園,在同樣的地方裡受教育,這真的是
令人難以想像的事情。
在「台灣婦女資訊網」中,有一篇是寫關於婦女人身安全問題,在其中提出女性是暴
力犯罪的首要受害者。
文章指出:
「根據統計,1995年的暴力犯罪事件中,57.9%的受害者是女性,被賣、被迫為娼者,以
及遭受性暴力與婚姻暴力的女性受害者亦不在少數。性暴力的確實數據,由於報案率低,
實際狀況祇能夠推估得來。據相關研究指出:若以百分之十的報案率推估,則台灣地區每
年約發生六千多件強暴案件;就業女性中,有1% 表示曾遭到企圖強暴或強暴;而就學女
生中則每25人就有一人曾有性受害經驗。然而,強暴犯的定罪率卻僅有30%,在1984-1993
年間,因強姦與強姦殺人而被判刑的僅有1985人,其中有強姦前科者共有396人,累犯率
高達20%。性暴力報案率低、判罪率低、再犯率高,說明了公權力面對性暴力的無能。」
更何況,我們由新聞報導中得知,『楊文雄(受刑人)曾接受「明尼蘇達性犯罪篩選評估
」,評鑑結果是「未來六年內再犯可能性是百分之四十五到七十,屬於中度再犯範圍」』
像這樣再犯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五到七十的人,要贊成他於學校裡就讀,誰可以放心呢?誰
願意或是可以真的保證什麼呢?若真的不幸再出事,誰願意負責呢?誰又真的可以負責呢
?
或許,這樣的責任太沉重了,沒有人能承受,又或許沒有人願意負責;或許,我們真
的自私的站在反對的一方,漠視他的學習意願,犧牲了他求學的權利或是人權,為的是一
求自身的安全;或許,是這個社會的教育不夠,讓我們無法真正的寬恕犯罪的人,真正的
重新接受他,才會又那麼多的質疑;或許,我們的道德倫理感太高太重,所以一直堅持人
不應該犯錯,犯錯就是不應該,犯了錯就要承擔錯誤所帶來的後果、懲罰;或許,我們對
這個社會仍然是漠不關心的,自私的認為好像那些犯錯的人就應該被關得好好的,自己過
得好就好,將他們推進萬劫而不復;或許,在一切都還沒準備好之前,就讓我們自私的堅
持不贊成,讓我們多一點保護自己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