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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H ( ) 看板 RESIT 標題 [新聞] 遠景補習班因以利誘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 時間 Mon Sep 7 10:53:07 2009 ─────────────────────────────────────── http://www.ftc.gov.tw/upload/upload/87D059_DEC.txt 案由 :私立遠景文理短期補習班因以利誘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7 法條 :公19-3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7)公處字第○五九號   被處分人 私立遠景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台南市北門路一段一八四號   代 表 人 李德昌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以利誘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妨 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針對特定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憑收據給予抵繳學費且 再優待五千元,係以利誘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 二、被處分人自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有妨礙公平 競爭之虞之行為。 事實 一、本案緣民眾來函反映,台南市私立宏達文理補習班(以下簡稱宏 達)、私立南海文理補習班(以下簡稱南海)、私立漢林文理短期補 習班(以下簡稱漢林)、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儒林) 及被處分人等五家升大學補習班於八十六年五月初協議將九月底以前 的招生總人數予以比例分配,且聯合調漲學費,及要求授課教師不得 至其他補習班兼課情形,另對已在文成補習班報名並繳費之學生均可 抵繳學費且再優待五千元,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並提供被處分 人對工讀生特別交待事項,請本會調查處理。 二、案經本會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分別函請宏達、南海、漢林、儒 林及被處分人等五家補習班提出相關資料及說明,另於同年十一月十 九日再函請該等業者到會說明,其函復及陳述摘要如次: (一)目前台南市升大學補習班有宏達、南海、漢林、儒林、南開、 文成及被處分人等七家。 (二)宏達、南海、漢林、儒林及被處分人等五家補習班到會時均表 示,台南市升大學補習班業者眾多,競爭激烈,八十六學年上學期收 費標準及招生情形均有不同,並無作成統一收費、聯合調漲學費及分 配學生人數等情事。 (三)對於被處分人對工讀生特別交代事項所載:「凡在宏達、南海 、漢林、儒林報名且已繳滿二萬元以上者不接受來本班報名」、「凡 在其他班(上述除外)報名者,均可抵繳且再優待五千元(以該班收 費標準)」等節,被處分人表示,主要係與宏達等四家補習班,基於 台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會員情誼,由其以電話向上述四家補習班提 議互不挖對方學生,惟該等業者並不認同其所提供之意見。而被處分 人自承自八十六年七月初開始招生,均按上開資料內容辦理,直至七 月二十日左右因招生人數不理想,而未續以辦理。 (四)另宏達、南海、漢林及儒林等四家補習班到會時表示,為確保 學生下學期續以繳費之考量,若學生已至其他補習班報名並繳費後, 又至該補習班報名,對該等學生均可憑收據予以抵繳學費。對於被處 分人對工讀生特別交待事項所載:「凡在宏達、南海、漢林、儒林報 名且已繳滿二萬元以上者不接受來本班報名」、「凡在其他班(上述 除外)報名者,均可抵繳且再優待五千元(以該班收費標準)」等節 ,南海補習班表示曾接獲遠景補習班之電話通知,惟未配合執行;另 宏達、漢林及儒林等三家補習班則表示未曾見過該資料,或聽聞該項 招生優待活動,而該四家補習班均表示,上開資料及活動僅是被處分 人自行所為,該等業者亦未按該資料內容招收學生。 (五)宏達等五家補習班均表示,有關各補習班教師之聘任,均以口 頭約定,並未與教師簽訂合約,且該等補習班授課老師均有至其他補 習班兼課情形,亦未對教師或其他補習班訂有罰則,故檢舉人所反映 事項並非屬實。 三、依被處分人所提供八十六年七至九月之招生情形,其招收社會組 及自然組各二班,共計二百九十四名學生,而已在其他補習班報名並 繳費後,又至該補習班報名之學生,約有九十三名,其中來自南開補 習班學生有十一名、文成補習班學生有三十三名,共有四十四名,占 該補習班招生人數之十五%。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脅迫、利誘或不正當方法 ,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者,事業不得為之。該條禁止規定之行為態樣,係以「妨礙公平競爭 之虞」為實質要件。所謂「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構成要件,應就事 業所採取之「競爭手段」本身是否具有「不公平性」或其「競爭結果 」是否「減損市場之自由競爭機能」加以判斷。倘競爭手段本身顯已 失公平者,即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實質要件,合先敘明。 二、查被處分人對工讀生特別交待事項所載:「凡在宏達、南海、漢 林、儒林等補習班報名且已繳滿二萬元以上者不接受來本班報名」、 「凡在其他班(上述除外)報名者,均可抵繳且再優待五千元(以該 班收費標準)」等節,雖然被處分人未於該份資料上載明其他補習班 之詳細名稱,惟查八十六年台南市升大學補習班除宏達、南海、漢林 、儒林及被處分人等五家外,僅有南開及文成等二家補習班,而被處 人上開工讀生特別交待事項,應係針對南開及文成等二家特定補習班 ,藉以再優待五千元之價格爭取該等補習班已報名並繳費之學生。 三、被處分人雖辯稱,台南市升大學補習班彼此競爭激烈,該補習班 與其他補習班之招生人數相若,其對已在南開及文成等二家補習班報 名並繳費,又至該補習班報名之學生憑收據均給予抵繳學費且再優待 五千元,其活動期間僅維持二十天,對市場影響有限。惟被處分人與 南開及文成等二家補習班,處於競爭關係,且依被處分人所提供八十 六學年上學期之學生名冊,其中來自南開及文成等二家補習班學生約 占被處分人總招生人數之一五%,比例尚不低,其實質影響程度難謂 不顯著,其競爭手段亦難謂具正當性,是以,被處分人針對特定競爭 者之交易相對人,憑收據均可給予抵繳學費且再優待五千元,已構成 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當無疑義。再者,被處分人雖於本會調查前 ,業已停止前項招生優待活動,然此對於先前違法事實亦未改變。 四、另本案依被檢舉五家補習班之收費、招收學生人數及授課教師兼 課情形等觀之,尚難遽論該等業者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為共同決定補習業服務之收費與優待、招收學生及聘任教師等情形 。 五、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對工讀生特別交待事項,載有「凡在宏達、 南海、漢林、儒林報名且已繳滿二萬元以上不接受來本班報名」、「 凡在其他班(上述除外)報名者,均可抵繳且再優待五千元(以該班 收費標準)」等,係以利誘方式,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 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