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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IH ( ) 看板 RESIT 標題 [新聞] 台中東華等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時間 Mon Sep 7 10:53:07 2009 ─────────────────────────────────────── http://www.ftc.gov.tw/upload/upload/87D070_DEC.txt 案由 :陳盈興君(即私立必成國、英、數短期文理補習班)等聯合訂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7 法條 :公14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7)公處字第○七○號   被處分人 陳盈興君即私立必成國、英、數短期文理補習班 址設:高雄市中山一路三二○之一號   被處分人 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高雄市七賢二路二○七號二-五樓 代表人:黃秀銀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私立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高雄市七賢二路一五六號 代表人:陳合修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私立建志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高雄市七賢二路二三一之一號 代表人:黃明義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私立宏儒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高雄市中山一路三○八號九樓 代表人:吳清亮 君 址設:同上   被處分人 私立遠東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高雄市中山一路二七九號四樓之一 代表人:蔡丁福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等聯合訂定升大學補習班之收費價格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為前項之聯合行為。 事實 一、據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送來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於八十 五年十月間聯合製作「3、4、5特惠專案-溫馨推出」之文宣,其 內容為「即日起至十一月底前,凡是目前未在高雄市各大補習班上課 之屏東學子,只要報名高雄市六大績優升大學補習班下學期課程,立 即享有學費超低優惠:『三人團報每人僅收三萬元,二人團報每人僅 收四萬元,個人僅收五萬元』(就社會組而言)」,被處分人等六家 補習班涉有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 二、案經本會請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業者到會說明,彙整其到會說 明內容如下: (一)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之班主任,即私立必成國、英、數短期 文理補習班(以下簡稱必成補習班)班主任陳盈興、私立遠東升學文 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遠東補習班)班主任施志鴻、私立宏儒升學 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宏儒補習班)班主任吳清亮、私立建志升 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建志補習班)班主任黃朝陽、私立儒林 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儒林補習班)班主任郭英標及私立力行文 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力行補習班)班主任張萬邦均承認有聯合製 作此文宣,被處分人力行補習班班主任張萬邦亦表示,該文宣係由上 述六位班主任代表必成、遠東、宏儒、建志、儒林、力行等六家補習 班在屏東開班聯合製作。 (二)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於八十五年四月於屏東招收、七月開課 之夜大衝刺班,上課地點在屏東市南昌街一號。此班結業後,原擬另 於十二月開立新班(一貫班),故散發本文宣,但是該班招不到學生 ,故未開成。 (三)被處分人力行補習班班主任張萬邦更提供文宣右上角有加蓋「 上課地點屏東市南昌街一號(建志屏東升二專部) 訂位專線:(0 8)7338075(或洽各補習班辦理)」字樣之「3、4、5特 惠專案-溫馨推出」及「屏東區一貫超強班」之招生文宣供本會參考 ,並表示:因在屏東新開之補習班,知名度不夠,而高雄市六家補習 班之知名度較高。因此六家合作在當地開班,上課地點在屏東市,但 仍以高雄市六家補習班為聯絡地點。 三、經查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所送來之「3、4、5特惠專案 -溫馨推出」、「屏東區夜大衝刺班」之招生文宣,及本會為瞭解被 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於八十五年在屏東地區散發上述文宣之實際情形 所獲得之「3、4、5特惠專案-溫馨推出」及二份「屏東區夜大衝 刺班」招生文宣,其中「3、4、5特惠專案-溫馨推出」內容與被 處分人力行補習班班主任張萬邦所提供之文宣相同,僅其右上角並無 蓋有「上課地點:屏東市南昌街一號??」等字樣之章記。另「屏東 區夜大衝刺班」招生文宣內,均明顯刊載上課地點在屏東市。 理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 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明訂: 「本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 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為限」復依同法第十四條 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按其立法意旨,緣以事業彼此間之契 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行為,對事業業務經營活動為相互足以影 響市場功能之約束,將致損害市場之競爭機能,爰於公平交易法第十 四條明文予以原則禁止。是事業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對事業活動為相互約束,並足以影響市場競爭功能者,即違反前開法 條規定。 二、本案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於八十五年十月間聯合製作「即日起 至?月底前,凡是目前未在高雄市各大補習班上課之屏東學子,只要 報名高雄市六大績優升大學補習班下學期課程,立即享有學費超低優 惠:三人團報每人僅收三萬元,二人團報每人僅收四萬元,個人僅收 五萬元(就社會組而言)」,並由該等補習班聯合具名之「3、4、 5特惠專案-溫馨推出」之招生文宣,經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業者 到會說明,皆已坦承聯合製作該文宣。 三、雖然被處分之六家補習班辯稱上開文宣係各補習班之班主任以個 人名義,擬在屏東市成立「屏東區一貫超強班」所製作之招生文宣, 並非針對報名高雄市各補習班下學期課程而言。惟經查系爭文宣係以 六家補習班名義製作,並非以六位班主任之名義,應屬六家補習班之 行為並非僅為六家補習班班主任之個人行為,且該文宣並無直接印上 上課地點在屏東市,固然被處分人力行補習班到會說明時, 提供加蓋 「上課地點: 屏東市南昌街一號......」字樣章記之「3、4、5特 惠專案-溫馨推出」及「屏東區一貫超強班」等二份招生文宣,惟經 查高雄市調查處所送來之文宣資料及本會查得之「3、4、5特惠專 案-溫馨推出」文宣,均未蓋有「上課地點: 屏東市南昌街一號... ... 」字樣之章記。而其他之文宣如「屏東區夜大衝刺班」,其內容 卻清楚印上「上課地點:屏東市...... 」,並非如系爭文宣蓋有章記 而已, 且系爭文宣內亦提及「服務專線及圓夢所在」皆載明被處分人 等六家補習班在高雄市之電話及住址。而且,依其文宣內容「即日起 至?月底前,凡是目前未在高雄市各大補習班上課之屏東學子,只要 報名高雄市六大績優升大學補習班下學期課程,立即享有學費超低優 惠」,由其文意觀之,係為招攬屏東學子至高雄市六家補習班上課, 且課程內容為該六大績優升大學補習班下學期課程,故被處分人所辯 應不足採。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等六家補習班均為高雄市升大學補習班業者 ,彼此間具有競爭關係,其為招攬屏東地區學生,共同製作「3、4 、5特惠專案-溫馨推出」招生文宣,聯合訂定優惠收費標準(三人 團報每人僅收三萬元,二人團報每人僅收四萬元,個人僅收五萬元) ,又八十五年高雄市僅上開六家升大學補習班,其合意足以影響市場 供需,其聯合訂定高雄市升大學補習班收費標準之行為,核屬公平交 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之規定,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清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本處分書影 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