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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補,1430 【裁判日期】 101100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李幸美、李慎 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