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1,補,1430
【裁判日期】 101100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30號
原 告 張鎮麟即張進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李幸美、李慎
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
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