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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自,53 【裁判日期】 1020225 【裁判案由】 違反公平交易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53號 自 訴 人 李幸美       李慎廣       侯家元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簡文修律師 被   告 陳志超 選任辯護人 廖奕婷律師       鐘登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肆、不另為無罪論知」之理由欄內「五 、經查」之前,應補充更正記載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肆、不另為無罪論知」之理由 欄內「五、經查」之記載前漏載如附件所示之論述,顯係漏 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附件、 「五、自訴人等指訴被告陳志超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前述書 鄉廣告內容,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志超堅決否認涉 有上開犯行,辯稱:上開「重考補習停、看、聽」乙文, 伊僅係針對中儒林補習班作澄清,並無損害李幸美、李慎 廣及中儒林補習班之營業信譽之犯意及行為;「反客為主 」 、「沐猴而冠」二篇廣告內容中,被告並未指明李慎 廣及侯家元,客觀上無法認定是指渠等2 人,是對方自行 對號入座;而「李慎廣(卓澔)欠債…」之廣告雖已指明 李慎廣,但伊僅係轉載刊登李慎廣與案外人張鎮麟間之民 事債務裁定,張鎮麟之刊登行為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 定,伊並未損害李慎廣之信用,應不為罪等語。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