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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附民,24 【裁判日期】 1020131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原   告 李慎廣 被   告 台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詹秀惠       陳志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53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一案號刑 事附帶民事之原告侯家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 判決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