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2,附民,24
【裁判日期】 1020131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幸美
原 告 李慎廣
被 告 台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詹秀惠
陳志超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53號)
,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一案號刑
事附帶民事之原告侯家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
判決駁回在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