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1,自,39
【裁判日期】 1011026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39號
自 訴 人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幸美
被 告 張鎮麟
魏宏泰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張鎮麟、魏宏泰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
陳報。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自訴代理人,其起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事項,以資憑辦。逾
期不陳報,即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