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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1,自,39 【裁判日期】 1011026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自字第39號 自 訴 人 台中市私立中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幸美 被   告 張鎮麟       魏宏泰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張鎮麟、魏宏泰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 陳報。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自訴代理人,其起訴之程 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事項,以資憑辦。逾 期不陳報,即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