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1,易,1166
【裁判日期】 1010424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翊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偵字第4480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徐翊愷與陳映瑜原均為台中私立儒林文理短
期補習班(下稱台中儒林補習班)重考班學生,侯家元原亦
為台中儒林補習班執行班主任。徐翊愷於民國100年8月14日
,在臺中市○區○村路○段166號13樓住處上網至陳映瑜臉書
網頁,因見陳映瑜張貼「這算什麼?說我貪得無厭,卻是在
我拒絕你的25萬之後?」等留言後,為替陳映瑜抱不平,基
於公然侮辱犯意,在陳映瑜上開臉書網頁上留言「垃圾 gay
侯」等語,辱罵侯家元。案經候家元告訴,因認被告徐翊愷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 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 314條規定,係告訴乃論
之罪。茲經告訴人侯家元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