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0,附民,156
【裁判日期】 1000711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
兼代表人 吳德富
被 告 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
代 表 人 詹秀惠
被 告 侯家元
張維宸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