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uangJC:給了很好的漏洞,看看還能怎麼鑽大它 :P 07/13 23:19
這律師鑽這漏洞,應該賺了不少~~
不過第二審還有得打呢!
※ 編輯: ptt0219 (111.249.220.117), 07/13/2014 23:31:20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
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
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科以罰金新臺幣5000萬元(此為特別刑法: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處罰)。因此衛福部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
銷原彰化衛生局18.5億罰鍰處分(此為行政罰)。
想想以前政府實務上的作為比較狠,刑罰罰了之後,行政罰
也照罰不誤~~
不然奸商賺了黑心錢幾十億,結果只罰5000萬。 XD
本案的問題出在第一審法官的認知問題啦!
「本件大統公司銷售之油品,得款亦屬大統公司;大統公司
非犯罪行為人,大統公司也無法與被告高振利成立共犯,故大統
公司之銷售得款,並無刑法沒收規定之適用,本院無法諭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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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74號
主 文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罰
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
高振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與
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溫瑞彬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2、3、4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又犯如附表一編號5、6、7
、8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7、8所示之刑(含主刑
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
周昆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2、3、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2、3、4所示之刑(含主刑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又犯如附表一編號5、6、7
、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5、6、7、8所示之刑(含主刑
與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緩刑伍年。
其餘被訴部分(即台糖公司向大統公司採購葡淘籽油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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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0219 (111.249.220.117), 07/13/2014 23: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