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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於本板第 18151篇(文章代碼:#1BTZmQI0 (Railway) )推文:
snowkyo:住海邊的警察 不意外 海巡養大的 02/13 14:52
板主找不到該篇新聞中任何有關「海」、「海巡」相關字眼,認定與該篇文章討 論要旨不符,判定違反板規 8.1「無意義推文」相關規定,惟顧及閣下為初犯, 此部份違規給予「口頭勸告乙次」。
snowkyo:原來摘2元的花可以無罪 警察管太多 用車站的電也不到2元 02/13 16:04
snowkyo:就是有罪 還真是兩套標準 02/13 16:04
starker:是不起訴處分,而不是無罪~~ 02/13 16:05
Chungli28:哪條法律跟你說偷的東西價值<2元就無罪? 02/13 16:06
starker: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不想起訴才做出處份 02/13 16:07
Chungli28:移送法辦不一定等於會處分,也不等於無罪 02/13 16:07
snowkyo:要不要去看那名抓的警察 自己最後還被記過 02/13 16:07
snowkyo:要不然以後連用廁所的水 都要經過台鐵同意 這樣爽了吧 02/13 16:07
Chungli28:偷花竊電都可以移送法辦,何來兩套標準,中文沒這麼難懂吧 02/13 16:08
brea:警察不抓小偷 抓這種微罪的 我看警察讓小學糾察隊來當好了 02/13 16:08
snowkyo:要不要去看新聞 那個逮婦人偷花的小偷 最後還因為這件事 02/13 16:08
snowkyo: 警察 02/13 16:08
Chungli28:摘花事件問題在於執法過當,上手銬腳鐐,而非偷竊行為! 02/13 16:09
snowkyo:逮婦人偷花的警察 還因為這件事情被記過 02/13 16:09
snowkyo:那最好用電就是偷竊行為 跟你說管太多你就硬要坳 02/13 16:09 板友已經推文解釋竊電與竊花並非無罪,唯後者因檢察官處以職權不起訴而免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 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屬非告訴乃論。 「電能」乃高鐵公司或鐵路局向台電公司所購置之「動產」,故將該「動產」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沒有取得所有權人意思表示認定可以使用,講白 話就是沒有問就直接用,蓋不告而取之意也),即符合竊盜罪之要件。
snowkyo:那要不要以後車站廁所的水也要經過台鐵同意才能用? 02/13 16:11
snowkyo:不然請問要怎樣讓民眾信服 插座不能用 水卻可以用 02/13 16:12
snowkyo:難道只是你覺得 你認為水是理所當然 用電就算竊嗎? 02/13 16:12
snowkyo:請問你要怎樣讓民眾知道那插座不是讓他們用的 水卻是可用02/13 16:13
snowkyo:所以就說沒有標誌 那怪誰 怪警察缺業績啦 02/13 16:13 這是一種慣例好嗎?台鐵提供廁所給有內急的旅客算是一種「免費服務」,按照 我國慣例廁所沒說要收錢都是免費的,故此為一種「贈與」的行為,如果今天廁 所前面寫說要收錢你還不繳錢跑進去用,就算是「偷竊」了。
snowkyo:樓上請問哪一條法律有訂那麼清楚?你感覺 你覺得 你認為? 02/13 16:15
阿就刑法 320條咩……。
snowkyo:消防栓有標示 而且正常民眾都會知道02/13 16:16
「不告而取謂之偷」,而且正常民眾都會知道。 包含板主在內,眾人解釋這麼多應該夠清楚了,板主依職權認定閣下兩處閃黃燈 號誌部份為「情緒性發言」,違反本板板規第 3條相關規定,鑑於閣下已在本板 第 16094篇(文章代碼:#1AzLU9LW (Railway) )有過乙次警告紀錄,故依本板 板規 3.3.2規定給予「水桶兩週」處分。 希望閣下於本板發言能更加謹慎並有所本。若閣下對本處分不服,請依照相關規 定提出申訴。水桶期滿請來信向板主要求解除水桶,板主不主動解除。 批踢踢鐵道版 Public Sea Pass snowkyo 有效期間: 2010. 2.13 ~ 2010. 2.27 止 發售日:99. 2.13 NT$000元 發售站:Railway 祝新春佳節旅途愉快 慢走不送 -- ____ _ _ _ _ ____ _ _ ____ _____ ____ (_ _)( \( )( \/ )( ___)( \( )(_ _)( _ )( _ \ _)(_ ) ( \ / )__) ) ( )( )(_)( ) / (____)(_)\_) \/ (____)(_)\_) (__) (_____)(_)\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13.244
btpenguin:頭推 陪小天才國中生在水桶過年 02/13 17:08
aa4live:大快人心! 02/13 17:09
wush:閱 02/13 17:12
DR2904:http表示: 02/13 17:13
btpenguin: 終於有人陪我過年了 OH YA!!!!!!!!!!(盧廣仲附身) 02/13 17:15
yamatobar:這位仁兄也是交通群組有名的戰王之一Orz 02/13 17:54
yamatobar:跟Nick同享齊名的Orz 02/13 17:55
ivn0572:大過年的...板主GJ^^ 02/13 19:30
willyt:XDDDDDDDDDD GJ 02/13 21:35
busgoer:GJ ! 02/13 22:18
globalhawk:二樓+1 真的是 大快人心!! 02/13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