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rpor (楓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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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台南站指「古蹟光環,阻礙車站發展」,市府文化局澄清駁斥
時間Fri May 27 10:03:35 2005
刊登日期︰2005/5/17
報載鐵路局台南站指「古蹟光環,阻礙車站發展」,與事實不符,
市府文化局特予澄清並與駁斥
台南火車站建於民國25年(日昭和11年),於88年12月指定為省定古蹟,
二樓部分在日治時期被規劃為「鐵道旅館」之用途,由於當時火車速度較
為緩慢,南來北往的旅客往往要花費不少時間搭乘火車,需要一處提供旅
客梳洗及休息、用餐的空間,車站二樓也就應需求設置提供旅客休憩之空
間;後來因台南旅館業的興起,鐵路飯店於民國54年結束營業,只提供鐵
路局人員出差住宿用,鐵路餐廳也於民國75年營運不善而結束營業,二樓
因此閒置至今。
日前報載指台南站認為「古蹟光環,阻礙車站發展」乙節,與過去本局積
極輔導火車站方投入古蹟活化再利用之用心,完全不符,文化局說明如下:
一、火車站二樓在民國75年閒置,遠早於古蹟指定前,顯見並非古蹟指定
之過。
二、89年起,文化局即積極聯繫火車站方協調二樓空間再利用之方向,並
多方引介可能合作之藝文團體共同討論,期間向文建會提出「鐵道藝術網
路計畫」並獲得補助經費完成藝術網路規劃與調查研究初期計畫;之後市
府93年又提議作為「南台灣地方產業交流中心」,並爭取經濟部補助代為
完成計畫。
文化局長許耿修兩年前並曾赴鐵路局協商活用計畫,惟市府多方用心,鐵
路局置身事外,未積極參與,尚且於研擬期間屢以「房東」身分監督,並
且市府函詢合作意願時,卻又不正面回應,令市府一片主動熱誠與用心遭
到委曲。
依94年2月5日總統令修正發布之新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規定:
「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而台南火車站產權係屬鐵
路局所有,依法該古蹟之修復再利用計畫應由鐵路局辦理。文化局已於今
日正式行文火車站應編列預算辦理古蹟修護與再利用計畫與工程,如台南
站仍未積極面對,造成古蹟之損壞,本局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規定
處罰,如因此造成進出旅客之安全危害,亦由火車站方負責。
縱觀本市其他中央機關所有之古蹟,其中「原台南測候所」由管理機關交
通部氣象局編列二千餘萬完成修復,作為氣象博物館用途,修復過程市府
全力協助審查、監督,並由市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成績斐然,獲得市
民之稱讚;第二級古蹟「地方法院」由管理機關台南地方法院編列經費陸
續完成保護棚架工程、生物防治及解體調查工程,將再編列經費修復及完
成再利用;「原日軍步兵第二聯隊營舍(成大文學館)」由管理機關成功
大學編列修護經費完成廁所整建,並由市定古蹟升格為國定古蹟,種種卓
著成效,值得同為中央機關之鐵路局觀摩參考。
文化資產應該用現代資產管理的角度來思考保存,不應視為包袱;古蹟不
會阻礙發展,端視管理人的見解與創新,高雄打狗英國領事館再利用修護
完成後作為藝文展示與餐廳後,人潮洶湧,商機無窮,可以作為台南站方
另一種思維。
發稿人:文化局 吳坤明
聯絡電話:0921211214
http://www.tncg.gov.tw/18a.asp?ID=94051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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