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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走鐵道 火車撞死人無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6.12.09 03:02 am 復興號的正副駕駛林俊和、李志強,七年前未開車頭全燈,撞死走在鐵軌上的兩名國三學 生,兩人於一、二審時被判有罪,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鐵路的路權 專屬於火車行駛,行人違規闖入,駕駛無須負責,改判兩人無罪;檢察官雖再上訴,經最 高法院駁回定讞。 林俊和、李志強雖不必負刑責,但民事責任未必能免,一審新竹地院判決林、李應賠償兩 名都是獨子的被害人家屬各四十多萬元。 這起意外發生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日晚間,林俊和、李志強駕駛復興號火車,由高雄 開往基隆,行經新竹市東光路橋下附近,三名國中生闖入鐵道區,沿著鐵軌行走,要到前 方不遠處平交道前的便利商店買東西,遭火車撞擊,彭、李兩人當場死亡,走在最外側的 曾姓學生倖免於難。 檢察官認為林俊和、李志強於會車後未開全光燈,才會看不見走在鐵軌上的學生,涉嫌業 務過失致死。一、二審判決兩名被告有罪,但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改判無罪。 更一審認為,火車駕駛遵循號誌鳴笛或緊急停車規定行車,目的在維護列車及乘客安全, 而不在保護無路權的車輛或行人。事發時兩名駕駛都沒有看到被害人在鐵軌上行走,無從 鳴笛或停車,因此未違反交通法令。 此外,事發時的車速正常,兩名駕駛無從預見在「禁止跨越軌道」的鐵軌上會有行人出現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應認為兩名被告有過失,有錯的是出事的學生。 【2006/12/09 聯合報】@ http://udn.com/ -- 高市公車 機場幹線 Express Airport Bus 一段票收費,全票 12 元 ●●●●●●●●●●●●●-●●●●●●●●●●● 頭班車 末班車 班 距 高大生中新苓興大中勞獅中凱 翠信勞草明明金國國市小 06:05 22:30 15-25分 雄港命央田雅中遠山工甲山旋 亨銘工衙正正福際內立港 車埔線公路路二百二公國三陸 北街中路社國路航航空站 乘車時間:40分 站 園口口路 路園中路橋 路口心口區小口站站大 搭乘公車,悠遊高雄風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69.126
mstar:判得好 61.229.24.53 12/09 12:10
jjwei:可是民事責任跑不掉...... 140.127.22.228 12/09 12:20
bohu:這個判決是對的 規定使用全光燈目的並不在 140.112.4.240 12/09 12:29
bohu:警告行人 因此根本不需要為此判刑 140.112.4.240 12/09 12:30
bohu:一二審刑庭法官法律素養不夠 應該重修... 140.112.4.240 12/09 12:31
bohu:民庭法官也搞不清楚狀況... 140.112.4.240 12/09 12:33
pikochu:正確的判決..民事賠償已經仁至義盡了吧.. 219.87.161.158 12/09 12:35
richardfan:那錢誰出?台鐵嗎?還是自掏腰包? 59.121.11.96 12/09 12:39
kiahsu:民事可能要看狀況,刑事結果也會有些影響220.139.222.129 12/09 13:00
dwade2006:正確的判決..民事賠償已經仁至義盡了吧. 59.113.174.36 12/09 13:13
gary5034:判的好 我想應該甚麼都不用賠才是 220.139.176.50 12/09 13:37
Herodotus:我倒覺得還反而要賠司機的精神損失咧125.228.106.241 12/09 15:28
ji394xu3:回樓上眾人:你們說得大致都對,但人類社210.201.195.224 12/09 15:37
ji394xu3:會還是脫離不了"法理情",法律的根本源頭210.201.195.224 12/09 15:38
ji394xu3:還是來自人類情感的道德基礎而生。210.201.195.224 12/09 15:39
Herodotus:題外話,樓上的帳號該不會原本是想取125.228.183.208 12/09 19:00
Herodotus:ji394"s"u3吧....(打錯字!?)125.228.183.208 12/09 19:01
long201:任意走鐵路被火車撞本來就是走的人不對 220.139.128.20 12/09 21:45
long201:哪有那種明明是別人錯卻自己要負責的鳥事 220.139.128.20 12/09 21:46
Beijingman: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12/09 23:58
proletariat:要是我民事會上訴 因為無過失責任 219.71.203.80 12/10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