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aiwan-railway-club.com.tw/news/200605300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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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30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特稿
不論火車票、客運票、電影票或球賽門票,只要是加價出售,那怕是只有加一元,都是觸
法行為,也因此,兜售「黃牛票」如果遭人檢舉,一樣得吃上官司。
鐵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台幣三千元以下罰
金,鐵路法的規定,僅能針對加價出售火車票者。
至於加價出售其他票券,如機票、客運車票或其他娛樂票券,則屬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
妨害安寧」行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
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民眾若是買到車票、入場券後行程改變,最好的方式就是退票,或是原價割愛,「
轉讓」給他人,才不會構成「圖利」行為而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