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ana (newguest)》之銘言:
: 以下是原PO文:
: : 公寓出租 廈門街 近台師大
: : 地址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廈門街147巷 2弄 x號x樓 (近中正橋)
: : 二房一廳二衛(一個是加蓋的廁所)一廚
: : (房間皆裝有冷氣) 約20坪 附 書桌 床鋪 電冰箱 衣櫥
: : 租金10000/月 押金2個月
: : 我是原本要租這房子的房客,但因為一些原因必需要去住親戚家,所以把這房子讓租
: : 房東人很好,希望幫他找到生活單純一點的好房客,最好是學生
: : 有興趣的人,請先回信至我的信箱
: : 預定是這週末(6/19、6/20)可以看房子
: : 最好是看完房子後一天就簽約
對於您的損失當然為您感到可惜,
對於您與房東之間的誤會,在此我也不便做任何批評
我想要說的事關於訂金的部分,在此必須要很遺憾的告訴您,
如果房東不願意的話,您的訂金很可能是拿不回來的。
根據民法§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訂其契約成立。
也就是說,房東收了您的訂金,他就不能再找人來看房子,
那個房子就必須要保留給您。
而民法§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
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至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如由您原文來看,的確是因為您家中的事情導致不能租,
那麼,房東也可以不用返還您的定金唷。
希望您與那位房東能冰釋的版僕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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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