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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SIAOLING (ZERO)》之銘言: : 我覺得法律不外乎情理 : 雖然民法上對訂金的規定是如此 : 但我覺得這個個案或許可以算是無因管理 : 所謂無因管理 :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 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既然那位同學是本於善意幫房東PO文章找房客 : 應該構不上犯法 : 而且也是以對房東有利的方式進行 這是不一定的喔 若從房東的立場而言 當原房客已經訂約 房東就可以不必再花時間等待跟聯絡新房客 如果有新的房客要來 房東不是一定要花時間嗎?~(等新房客來看) 代找房客並不是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何況這並非純正的無因管理 最多也只是"解釋"成無因管理 : 根據無因管理之規定 : 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 : 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 這位同學是可以要求一些回報的 這部分應該有問題 訂金部分不該算是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 (在支付訂金時 並沒有管理之意思) 一般講無因管理應該都是舉例颱風來襲代替出國鄰居修繕房屋 如果說代PO文章找房客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那房屋仲介業不就可以整天上網看文章 帶房客去看 然後跟房東收取管理費了??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成立無因管理的 : 所以我是覺得 : 凡事以和為貴 : 雖然根據法律是不能退租金 : 但是既然也找到新的房客了 : 如果房東沒什麼損失 : 而且一般來說有房子可以出租者多為經濟上之強者 : 2000元對你還說不是什麼大錢 但對一個窮學生來說意義就不同了 : 所以退個租金也未嘗不可 : 個人淺見 所學不精 僅供參考 雖然保護經濟上弱方是重要的 不過交易安全也不可忽視 不然消保法怎麼會規定訪問買賣只有七天的反悔期?? 房屋租賃交易中 雙方未必明顯能分辨是經濟上的強弱方 訪問買賣一般來說是較明顯的強弱(企業v.s個人) 從法律上來說 房東是沒有必要退任何費用的 超過20歲的人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訂定任何契約前都必須想清楚: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6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