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SIAOLING (ZERO)》之銘言:
: 我覺得法律不外乎情理
: 雖然民法上對訂金的規定是如此
: 但我覺得這個個案或許可以算是無因管理
: 所謂無因管理
: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 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既然那位同學是本於善意幫房東PO文章找房客
: 應該構不上犯法
: 而且也是以對房東有利的方式進行
這是不一定的喔 若從房東的立場而言
當原房客已經訂約 房東就可以不必再花時間等待跟聯絡新房客
如果有新的房客要來 房東不是一定要花時間嗎?~(等新房客來看)
代找房客並不是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何況這並非純正的無因管理 最多也只是"解釋"成無因管理
: 根據無因管理之規定
: 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
: 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 這位同學是可以要求一些回報的
這部分應該有問題 訂金部分不該算是管理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
(在支付訂金時 並沒有管理之意思)
一般講無因管理應該都是舉例颱風來襲代替出國鄰居修繕房屋
如果說代PO文章找房客可以成立無因管理
那房屋仲介業不就可以整天上網看文章 帶房客去看 然後跟房東收取管理費了??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成立無因管理的
: 所以我是覺得
: 凡事以和為貴
: 雖然根據法律是不能退租金
: 但是既然也找到新的房客了
: 如果房東沒什麼損失
: 而且一般來說有房子可以出租者多為經濟上之強者
: 2000元對你還說不是什麼大錢 但對一個窮學生來說意義就不同了
: 所以退個租金也未嘗不可
: 個人淺見 所學不精 僅供參考
雖然保護經濟上弱方是重要的
不過交易安全也不可忽視
不然消保法怎麼會規定訪問買賣只有七天的反悔期??
房屋租賃交易中 雙方未必明顯能分辨是經濟上的強弱方
訪問買賣一般來說是較明顯的強弱(企業v.s個人)
從法律上來說 房東是沒有必要退任何費用的
超過20歲的人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訂定任何契約前都必須想清楚: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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