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法律不外乎情理
雖然民法上對訂金的規定是如此
但我覺得這個個案或許可以算是無因管理
所謂無因管理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既然那位同學是本於善意幫房東PO文章找房客
應該構不上犯法
而且也是以對房東有利的方式進行
根據無因管理之規定
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
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這位同學是可以要求一些回報的
所以我是覺得
凡事以和為貴
雖然根據法律是不能退租金
但是既然也找到新的房客了
如果房東沒什麼損失
而且一般來說有房子可以出租者多為經濟上之強者
2000元對你還說不是什麼大錢 但對一個窮學生來說意義就不同了
所以退個租金也未嘗不可
個人淺見 所學不精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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