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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律不外乎情理 雖然民法上對訂金的規定是如此 但我覺得這個個案或許可以算是無因管理 所謂無因管理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既然那位同學是本於善意幫房東PO文章找房客 應該構不上犯法 而且也是以對房東有利的方式進行 根據無因管理之規定 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 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 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這位同學是可以要求一些回報的 所以我是覺得 凡事以和為貴 雖然根據法律是不能退租金 但是既然也找到新的房客了 如果房東沒什麼損失 而且一般來說有房子可以出租者多為經濟上之強者 2000元對你還說不是什麼大錢 但對一個窮學生來說意義就不同了 所以退個租金也未嘗不可 個人淺見 所學不精 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