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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課教師更正或補登學期考試成績辦法 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學生學期成績經教師送交至教務處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改,如有因屬教師 之失誤致有遺漏或錯誤者,授課教師應以書面說明,並檢附下列資料,以憑核辦。   (一)如試卷有漏閱致成績計算錯誤者,應檢附作答試卷原件,並註明漏閱題號      及相關核計資料等。   (二)如學科成績(含實驗)分數核計錯誤,應檢附學期成績計算原始憑證,如      有比率加分之情形者,應檢附相關加分辦法。   (三)成績登記錯誤,應檢附成績登記原始憑證。 二、如因學生登記選課之疏忽,致有遺漏未為報送成績而學生提請補救時,授課教師   除予以證明確已修習某一科目外,仍應檢附有關考試試卷或相關資料以為憑核。 三、申請程序應經由授課教師送交系主任,系主任接到申請更改成績案後,應召開系   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討論通過,送交院長會簽及教務長核定後,成績始得更正,至   遲於開學後六星期內提出。成績更正案涉及退學時,應經系務會議通過,送經院   長會簽及教務長核定後始得更正,至屬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完成更正手續。且情   節特殊者,必要時得提教務會議報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