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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相同之公路災害國賠,公路總局將採一致之處理原則重新檢討。
提供單位:公路總局 日期:2010/5/6 下午 06:53:00
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討目前可能涉及之公路災害國賠案件,計有97.9.15辛樂克颱風期間
台21線豐丘明隧道附近遭土石流坍塌造成7人被掩埋案、98.8.8莫拉克颱風期間雙園大橋
斷橋疑似10人落橋罹難以及98.08.09台 16線10K+510因路基被洪流沖毀,人車跌入濁水溪
底,造成15人罹難等3案。目前這些案件均已由公路總局相關養護工程處召開賠償審議委
員會議,其中豐丘明隧道案認定公路總局第二區工程處非賠償義務機關,事件之發生應屬
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雙園大橋斷橋案及台16線10K+510案,則因損害之發生係因天災不
可抗力且無預警之突發事件所致,與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不符國家賠償構成要件,均經議決拒絕賠償在案。
惟據98.10.21監察院調查意見指出,坍塌之信義鄉豐丘段810地號原住民保留地遭非法轉
讓常年使用種植果樹,信義鄉公所未依法查處,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南投縣政府,
未能善盡職責督促信義鄉公所查處;又本案發生崩坍之邊坡,坡度陡峭,發生數次坍塌,
南投縣政府對於顯有致災可能危險山坡地,未本於公共安全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職
責考量,積極主動依法尋求妥適方法預防災害之發生,均有違失。又南投地方法院檢查署
調查後,已將在上邊坡種植蓮霧之果農以及南投縣政府水土保持科若干官員起訴,並認定
本件災害之發生與渠等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公路總局已陳報交通部建議以此新事證,依國賠法第九條請求行政院確認賠償義務機關,
重新與請求權人進行國賠協議。同時考量雙園大橋案與台 16線10K+510案經檢討亦有類似
之情形,依據監察院99年4月16日函與相關報告,管理單位亦可能因標準作業程序不切實
際,未能依實況彈性調整封橋適切時機,消極保守等而有疏失,因此在「國賠要件相同,
處理原則一致」之前提下,公路總局將主動檢討相關案件的適法性。
由於監察院糾正案係有關行政程序檢討事項,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而法務部為國家賠償
法之主管機關,對於構成國賠要件上之適用疑義,應報請法務部解釋,重大國賠案件之處
理,亦宜先徵詢法務部相關單位意見,是以需要一些作業時間,進行相關行政程序;惟公
路總局與交通部將在後續過程中,會適時提供相關家屬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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