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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017083/ch07/type3/gov60/num2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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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環署綜字第1000036157號
主 旨:公告「國道3號增設柳營交流道工程環境
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國道3號增設柳營交流道工程環境影響
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
及開發單位之答復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通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
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
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 施工期間應切實執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放流水SS應小於30mg/L(包括暴雨期間),營
運期間應落實非點源污染監測及防治計畫,以
避免污染德元埤集水區。
(二) 景觀綠化植栽應選用適合當地環境之台灣原生植物。
(三)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施工。
(四) 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
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
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本案開發單位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
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
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沈世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