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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環署綜字第1000036157號 主  旨:公告「國道3號增設柳營交流道工程環境      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國道3號增設柳營交流道工程環境影響      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評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   及開發單位之答復及採取之減輕與預防措施後,   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亦即本案通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於施工及營運階   段應履行下列負擔,如未切實執行,則違反環境   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條規定予以處分: (一) 施工期間應切實執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放流水SS應小於30mg/L(包括暴雨期間),營    運期間應落實非點源污染監測及防治計畫,以    避免污染德元埤集水區。 (二) 景觀綠化植栽應選用適合當地環境之台灣原生植物。 (三) 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施工。 (四) 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    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    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為原則。 二、本案開發單位未來於施工及營運階段時,確實履行   所提各項污染物對環境影響預防及減輕之措施及上   述所附負擔後,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19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無須進行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三、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沈世宏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 eg017083/ch07/type3/gov60/num23/Eg.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1.25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