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路坑夜間無警告設施 嘉縣府國賠128萬
2015-11-29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63歲翁姓婦人4年前某晚騎機車行經嘉65縣道2公里處時,因靠
近機車道與慢車道邊線有一處路面缺陷坑洞未修補,坑洞前緣僅置2具交通錐,未設其他
警示標誌,致翁婦撞及交通錐,人車倒地受傷,雖送醫救回一命,但因頭部重創,前後住
院開刀3次,向嘉義縣政府提告請求國賠共364萬2229元,嘉義地院判縣府須賠128萬4408
元。
女騎士慘摔傷頭
法院審理時,縣府認為,距離事故地點10公尺處設有路燈照明設備,而2具交通錐頂端貼
有反光材料,已提醒用路人,不致撞擊而發生事故,路面缺損與事故發生無關,基於行政
資源有限,該路段並無增設警告燈號或指派旗手管制的必要性。
坑邊僅擺交通錐
翁婦主張,依縣警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述,「部分肇事原因歸為『路況危險
夜間無安全(警告)設施』所致」,另車禍當天的日落時刻為晚間5點22分,事發時為6點
,天色已昏暗,卻無足夠照明設施,縣府對道路管理有缺失。
道路管理有缺失
法官將本案送「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認為該路面缺陷損壞處的輔
助標誌數量不足及夜間警示標誌欠缺完善,是肇事原因之一。
法官認為,翁婦因縣府道路管理欠缺而受傷害,歷經開顱手術及顱骨整型手術,且須經常
看診,對生活造成不便,也造成精神上痛苦,縣府須賠償128萬4408元。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6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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